( 二) 发挥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筛选培育作用,实现“众筹”与“众创”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当前,一批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正在快速兴起,为实现“众筹”与“众创”有效对接创造了有利条件。众创空间是传统创业服务机构的“升级版”,服务范围更广、服务类型更多样、资源利用效率更高。[4]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 年底,全国众创空间数量已超1. 6 万家。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与众创空间大多独立经营,合作深度有限。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以筹集项目资金为最终目的,业务范围并未延伸至投后管理的线下阶段。许多创业项目只有方案,创业团队尚未形成,后续项目管理运营缺乏经验,创业面临重重困难。[5]
为更好实现“众筹”与“众创”对接、线上与线下联动,第一,加强股权众筹平台和众创空间合作与互动,依托“互联网+”新模式,实现投资与孵化相结合。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与众创空间各自优势,为初创企业构建一站式创业服务解决方案。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破企业边界,以更灵活、更精准的方式配置创业资源,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营销、培训等一系列问题,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应强化孵化功能,提升配套创业服务,加强融后管理。平台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进行项目和资金的供需匹配,以较低成本为优质项目筹集资金,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视野、战略洞察和投资经验方面的优势,与众创空间合作进行融后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三,众创空间要加快转型,向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迈进,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众创服务平台。线上为股权众筹平台筛选优质项目,线下进行创业项目孵化和创业企业培训,整合全方位的创业资源,并及时向股权众筹平台反馈项目线下运营情况,共同监督项目运营,严格控制风险。
( 三) 发展股权众筹要坚守“底线”,扎紧制度笼子,遵循宽进严管、循序渐进的监管思路,做好平台监管
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适度监管既能控制风险,又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作用。[6]目前,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细则尚不完善,虚假项目上线和搞非法资金池等乱象时有发生。如,2014 年7 月份上线的股权众筹平台e 租宝以保本保息、灵活支取为噱头,大量上线虚假项目,非法集资500 多亿元,给90 万名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为维护股权众筹市场秩序,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监管创新要与行业创新协调配合,厘清金融创新的边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第一,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应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防止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美国在一定范围内豁免了股权众筹的注册义务,在明确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基础上,适当规定有关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在宽进的基础上,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以“底线”约束行业野蛮生长。股权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和虚假项目,也不得承诺或保证项目固定收益,不能异化为非法集资。实行动态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利用随机抽查和信用评级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第三,加大对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取消资质等处罚。重点关注股权众筹平台的操作透明度、风险控制系统、资金管理等方面,保证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7]通过优胜劣汰,重点发展拥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运作、真实可靠的股权众筹平台,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四) 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识别机制,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推广“领投+ 跟投”模式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平台高效运行和风险识别的基础,但由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人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出于节约运营成本的考虑,平台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缺乏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主动性等问题。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虚假项目上线和资金不合规使用创造了有利条件,造成“逆向选择”等问题,影响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升高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首先,股权众筹平台要做好创业项目尽职调查、项目团队背景调研,强化信息披露。股权众筹平台要确保项目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8]在项目发布时应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筹资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并根据项目进展,定期披露项目运营情况。在发生项目相关重大事件时,要提供重要风险提示,根据投资项目、投资人、发起人的差异采取不同的警告措施。第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分阶段开展投资者教育,做好投资前股权众筹相关知识普及,主要是开户时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和交易后风险自担警告等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对由于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缺失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应由平台承担一部分责任。[9]第三,股权众筹平台可采取“领投+ 跟投”模式,领投人由专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担任,发挥机构的专业优势识别优质项目,降低投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要承担筛选领投人的责任,考察领投人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本、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社会公众自由选择跟投,根据平台的风险提示并适当参考领投人意见,自行判断,要培养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如,成立于2010 年的Anglelist 是美国具有代表性的股权众筹平台,平台创造性地采取“领投+跟投”的模式,主要有联合投资( Syndicate) 、自行发起联合投资( Self - Sydicate) 和基金( Fund)等3 种在线投融资类型。截至2015 年5 月,Anglelist 平台上已成功完成融资的公司有7395 个,且绝大部分成功融资的企业处于种子阶段。
( 五) 加强互联网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互联网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股权众筹助推创业创新的有效保障。为加强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要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环境,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完善相关征信制度建设。连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商局等现有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丰富征信业务种类和征信机构类型,采集企业经营、纳税、财务等信息,统一行业信用征集标准,并运用大数据模型、云计算技术等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加工,开发新型信用风险评估产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10]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股权众筹融资失信的惩罚,建立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提高失信成本。此外,要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的监督作用,运用专业分析手段评估项目信用风险,并出具独立第三方评估意见,建立股权众筹第三方信用风险评估体系。[11]
( 六) 提高股权众筹流动性,畅通退出通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有清算、分红、下一轮融资、兼并收购、上市等,退出周期整体较长。而股权众筹跟投者主要是普通的中等收入者,承担长周期投资风险能力不高。较长的退出周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许多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为提高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要进一步丰富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当前,亟需加快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多层次“正金字塔”式资本市场建设,资本市场上层是主板,然后是创业板和中小板,接下来是“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四板) ,之后是股权众筹、天使投资、VC /PE等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要畅通面向“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退出渠道,大力推进并购重组。利用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建设管理的契机,创新股权众筹与新三板对接模式,缩短投资期限,提高股权众筹流动性,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鼓励优质股权众筹项目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满足相关条件后,首先与新三板基础层有效对接,在实现退出的同时进行股份制改造及现代治理体系完善,并根据发展阶段继续转层和转板。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可根据投资者对项目持股期限预期与风险偏好,建立投资者分级制度和项目分板制度,对应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探索推动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股权众筹交易板块,制定特定的股权众筹份额的转售与流通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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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辜胜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武汉大学教授; 杨嵋,武汉大学研究生; 庄芹芹,武汉大学研究生; 吴华君,武汉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