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成: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来源:改革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量:16

2018 年11 月5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提高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地带,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以市场一体化发展为基础,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既是大势所趋,又是提升全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一、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进展

长三角地区一般指沪苏浙两省一市,但随着长三角城市群辐射力的提升,安徽省与沪苏浙地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长三角地区的范围也扩展至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该地区土地面积达35.72万平方公里,2016 年常住人口22 138.92 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7.84 万亿元。从20 世纪80 年代起,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已经历规划协调、要素合作和机制对接三个阶段,在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产权市场、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商品市场一体化快速推进

凭借互联网技术在零售商品领域的广泛应用,以推进物流标准化为基础,加快推动商品流通一体化发展。如上海、南京等九城市牵头成立全国城市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创新联盟; 南京与芜湖发起成立了南京都市圈物流标准化联盟; 上海市物流创新联盟与中欧托盘协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并发起建立了长江经济带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联盟。

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为重点, 共促供应链区域平台建设。抢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实施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合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打造供应链平台建设。上海市出台《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支持在汽车、钢铁、化工、有色、机电设备、纺织面料、物流资源、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一批辐射长三角及全国市场的功能性平台,推动了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络化发展。

以建立区域农产品流通联动发展机制为切入点,提升农产品供应链效率。苏浙皖沪三省一市商务部门签订了《长三角地区农产品流通战略合作协议》,强调在农产品市场规划衔接、重大项目建设、投融资、品牌培育、产销及管理制度等十个方面加强衔接。上海浦东新区发起建立了长江经济带九城市农产品流通联动发展机制。此外,还多次举办长三角农商、农超对接会,促进长三角地区优质农产品的产销合作和高效流通。

(二)要素市场一体化稳步推进

以人才市场网络的链接为着力点, 推动人才市场一体化。目前,上海、江苏和浙江两省一市人才市场网站已经开展互相链接, 共同建设网上人才交流市场,推动职称资格互认和衔接,强化了人力资源服务协作。共同构建了包括600 多名高级专家的培训教育师资库, 探索建立了长三角地区公务员培训体系及相互挂职锻炼制度。同时,为促进人才有序自由流动,长三角地区已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监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的合作。

以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 促进资本市场一体化。依托各省(市)诚信体系平台,以《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为重点,搭建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和合作平台。以长三角地区企业服务联盟为纽带, 搭建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营造银企良好合作环境。同时,签订了《泛长三角城市金融办共同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合作备忘录》和《泛长三角区域金融稳定与合作发展框架协议》, 以加强互联网金融整治,推动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金融安全稳定信息共享机制[1],共同治理资本市场。

以技术研发和技术共享平台为抓手, 推进技术市场一体化。由上海市科委牵头的“长三角技术转移系统”自建立以来持续为区域技术转移提供支持。上海高校协同创新研究院与苏钢集团共建“物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上海与芜湖共建“上海技术交易所—芜湖协同创新中心”。上海、嘉兴、杭州签署《沪嘉杭G60 科创走廊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以G60 高速公路为纽带打造横跨三地的科创走廊。阿里巴巴与徐工集团联合打造“徐工工业云”,共享用户、算法、交易、评价、物流等,实现模块化开发管理。

以企业准入标准一体化为载体, 推动要素市场一体化。2007 年上海、浙江、江苏三地工商部门联合签署了联席会议备忘录,并发布“长三角工商一号、二号文件”,推出长三角统一实施市场准入政策。2018 年9 月,上海(松江)、苏州、嘉兴、湖州、杭州、金华、合肥、宣城和芜湖九个长三角城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异地办理。G60 科创走廊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在九城市政务服务网开设“一网通办”栏目;线下,在九城市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这意味着在长三角科创走廊的九个城市都可以异地办理企业证件,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产权市场一体化加速推进

以信息集散为抓手,推进产权市场一体化。依托1997 年成立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开通“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网站”,沟通各产权交易机构信息。近些年来,随着跨区域并购融资业务的增长, 长三角地区着重以并购融资为突破点,积极推动开设“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并购融资信息平台”,发布企业并购、增资、融资信息,提高并购效率。同时,按照《共同市场投资人信息库管理办法》共建投资人信息库,为市场化并购融资奠定基础。

以统一交易规则为重点, 力推产权市场一体化。以《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电子竞价暂行规则》为基础,构建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和竞价交易系统,尝试异地交易机构网络竞价联合交易,提升产权交易效率。此外,还要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适合产权市场的股权众筹、股权私募发行融资和交易制度,促进跨区域并购。

以创新为核心,丰富产权交易市场品种。除企业并购外,还开展了排污权、碳排放等领域的交易。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已纳入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纺织、航空、水运、商业宾馆等27 个工业和非工业行业的310 家重点排放企业参与试点。截至2017 年底, 上海碳交易市场累计成交总量8741 万吨,累计成交金额逾9 亿元, 共有600 余家企业和机构参与①。除此之外,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也逐步开展了合作。

(四)市场监管一体化迅速推进

以建立长三角地区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为重点,推进市场监管一体化。联合发布《长三角四省一市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长三角四省一市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联动机制》,推进跨区域和跨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协作的制度落地。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多发态势,探索建立“科技制度保护诚信”的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假冒治理模式, 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和互联网企业内部管控制度建设,强化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引导行业诚信自律。上海自贸试验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成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检察院、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部门。

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强化信用监管。加快“信用长三角”建设,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与国家信息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开发利用,并开展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建设试点。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列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对接,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发布指数等做法,加大信用监管力度。

聚焦重点领域,联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中心城区小商品市场的综合整治, 引导小商品市场转型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二、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困境

长三角是我国跨省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市场一体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区域外延不断扩展,由最初的上海都市圈, 到沪苏浙两省一市全域和长三角城市群26 个城市, 再到沪苏浙皖全域,范围越来越大,内部的差异性也越来越大,一体化发展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长三角区域内部随着外延的扩展差异性越来越大

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都市圈、杭州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每个都市圈均是围绕核心城市向外扩展,离核心城市越近,一体化程度越高。以上海都市圈为例,上海周边的苏州、嘉兴、南通,受上海的影响最直接,其一体化程度最高,接着是无锡、常州、宁波、舟山。上海、杭州、南京三大都市圈耦合之时,长三角城市群就出现了。但由于内部差异较大,一体化进展相对缓慢。尤其是合肥都市圈, 由于合肥市的规模小,辐射能力不足,一体化过程仍需一段时间。除沪苏浙两省一市与安徽省存在的差异之外,沪苏浙内部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如浙南与浙北、苏南与苏北,都存在较大差异。

长三角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任重道远。长三角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必须以市场一体化为手段,没有市场的一体化,很难实现经济的一体化。鉴于长三角地区内部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建议将16 市①称为长三角城市群核心区; 将26 市②称为长三角城市群规划区; 将沪苏浙皖及赣东北地区称为泛长三角经济区。

(二)市场壁垒依然存在

长期以来, 我国都是以行政区为单元组织生产和销售,“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短期内难以改变。再加上不少地方仍在延续“强政府、弱市场”的发展模式,在非合作博弈中,地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损害整体利益,产生所谓的“诸侯经济”,导致较严重的行政壁垒。

商品流通市场中隐性壁垒多。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各地政府对不合理、不合法规定的清理和废除, 以政府或部门名义人为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或本地产品流出本区域设置障碍的情况明显减少, 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方以口头要求、开协调会或增设收费站等方式设置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及紧俏商品的流出上都存在较多壁垒。

商品销售市场准入机制尚未统一。虽然长三角商品市场一体化推进速度较快, 但依然存在诸多非贸易壁垒的保护, 如发放许可证制度和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的规定等[2]。譬如, 各城市在采购出租车时基本都优先选用当地企业的品牌,上海的出租车多是桑塔纳,江苏盐城的出租车多是东风悦达起亚, 安徽芜湖的出租车多是奇瑞。

出口商品的大通关体制尚不通畅。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以来,大通关体制改革较快,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定问题。如海关部门与公共平台对接不足, 跨区域外贸货物流动受限; 海关系统为单一平台, 缺少区域性分中心,对区域性政策调节空间不足,操作性较差;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不到位, 对外优惠政策较多,对内优惠政策较少;无纸化通关的比例和水平还不高,口岸执法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还存在一定障碍,等等。

(三)要素市场一体化障碍重重

要素市场一体化涉及更多利益关系, 在产业同构现象严重的条件下,推动的阻力更大、难度更高。根据有关调查,长三角地区的城市中,超过半数都将汽车、石化、通信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城市之间竞争大于合作。特别是在现有地方政绩考核体制下, 扩大税收和谋求经济增长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重要目标, 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必然阻碍要素流动。

人才流动壁垒仍然存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多是以省、地级市为基本统筹单位,碎片化较为严重, 再加上省市之间、地市之间衔接难度大, 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随身携带, 人员一旦调离,各种保障随之中断,增加了人才流动成本。此外, 有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本地户籍人口就业率, 要求用人单位加大招收持有本地户口居民的力度,客观上也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区域性金融市场分工尚未形成。长三角地区的资本充裕程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政府投资、私人投资、外商投资等诸多投融资渠道都比较活跃。但由于区域性金融市场分工体系尚未形成,长三角地区内部资金联系尚不够紧密。以上海和浙江之间的资金流动占比为例, 两省市之间占长三角总体比重从2007 的40%下降到2013 年的37%[3], 表明上海市与浙江省的资金联系在降低, 反映上海的金融功能与长三角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尚不匹配。

产权合作仍然不够。虽然“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运行多年,共同市场内部各产权市场有业务往来和联系,并初步建立了网络竞价体系,但各地产权市场基本上各自为政,缺乏区域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统一的产权交易监管体系,增加了产权跨地区流动和配置的信息成本,限制了产权跨区域交易。

信息共享障碍重重。尽管长三角地区在人才市场、产权市场、信用等领域实现了网站互联互通,但在政府职能、政策文件、投资环境、部门数据等领域的信息共享明显不够, 引致企业交易成本加大,减少了企业的商业机会。

(四)市场监管协调性不够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 除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由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外,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但由于各地监管标准有差异、联合监管范围偏窄、联合执法有难度,区域监管的协调性并不高。

市场监管标准不一致。在市场质量监管中,各地存在执行标准不接轨,检测程度、方法不一致,质量认证标志和证书不统一等问题,造成质量检测评定结果不互认,重复、交叉地对企业进行同一性质的检测,颁发多个产品证书。在联合执法中,跨区域相同性质的案件,也存在适用法律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一案多果。

市场联合监管的范围偏窄。长三角地区目前已开展工商、商标保护、网络侵权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合作, 但事中事后的日常联合监管合作较少,特别是事中的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在联合监管中,更注重实物商品的监管,而忽视了智力成果的联合监管。同时,“线下”监管合作多,而“线上”监管合作偏少。

联合执法打假尚存壁垒。尽管长三角地区已经签署《长三角四省一市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联动机制》,开展了跨区域案件协查、联合执法、工作交流等方面的探索,但区域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打假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多数合作以专项整治行动的形式出现, 跨区域的案件和区域性问题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长三角地区多次开展共同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但由于信息交流和案件沟通渠道不畅,跨区域移送案件、协查案件等机制不健全,效果较为有限。

(五)合作机制有待深入

地方政府间联系不密切。尽管长三角已经成立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以及城市经济协调会等,但更多是形式上的,缺乏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也尚未建立功能性的组织机构,实质性合作内容并不多。

合作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多数只是地方政府倡导式的非制度性合作协调机制。政府间许多共识缺少稳定性,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因地方领导调动而使合作机制失灵。各地方政府间合作一般采取集体磋商的形式, 这种形式容易在涉及实质性利益的问题时因分歧太大而难以达成共识。

社会组织合作相对缺乏。民营经济是长三角地区的坚实基础,但民营经济多为家族企业,其与其他地区或企业的合作往往停留在业务上的来往,在合作经营、共同研发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到目前为止,长三角地区内并没有形成跨区域的行业或产业组织。此外,区域内阻碍民营经济合作发展的壁垒依然存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内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思路

长三角区域是引领我国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区域, 也是具备率先实行高质量发展的区域之一。要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站在全局的高度,用全新的思路和理念,统筹推进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

(一)“线上”“线下”协同互动助推市场一体化发展

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入推进“互联网+一体化”,着力解决部门间的数据孤岛和地区间的互联互通问题。从省市信息共享着手,逐步联通长三角三省一市的物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人才、产权交易市场和市场监管平台等网络体系,推进跨区域信息共享,建设“线上”一体化的长三角。以商品市场的一体化为突破口,抓好物流资源的整合, 大力推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网上支付系统和配送管理系统[4],促进商品流通信息资源共享。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提高交通运输的组织水平和作业效率, 从体制上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走以信息化带动物流业发展的道路[5]。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大通关协作, 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报关、报检、核销、退税等标准格式服务的基础上,推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降低进出口商品的交易成本。以区域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信息一体化发展为重点,以跨区域企业并购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水权等交易为补充[6],稳妥推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同时,结合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 从高层次人才着手,加快打破人才流动的壁垒。

以构建平等、统一、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为目标,用改革的办法,着力解决“线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推进物流、产权交易规则、市场准入门槛、市场质量监管等标准化为重点,统一区域内生产、流通、销售、监管等方面的规则,打造高效统一便捷的政务环境。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长三角地区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快建立准入标准共认、业务系统互联、数据资源共享等体系,逐步减少和取消线下窗口业务,推进审批事项无差别办理。同时,结合一体化发展规划,谋划布局一批相互关联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性平台,加快构建工业品交易、产权交易、农产品交易、人才市场等领域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 打造支撑商品和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的重要载体。

(二)“五链”融合发展共促市场一体化

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功能性平台为重点,结合上海非核心功能疏解, 强化长三角地区功能性平台的合作,创造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政策链和监管链等“五链”融合发展的条件。遵循“研发在核心城市、制造在周边区域、孵化在核心城市、转化在周边区域”的思路,发挥上海技术创新策源中心、产业创新策源中心、创新成果交易中心、创新人才集聚中心的作用,加强与上海都市圈范围内的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等城市的合作,利用创新链、产业链在周边地区的延伸,促进资金链、政策链和监管链向周边扩散。共建共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长三角地区改革试验成果交流,率先在上海都市圈、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的经验, 加快构建协同互动的政策链条。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通关协作,不断完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改革,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先优势。

以“五链”融合为基础,推进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协同共进, 打造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升级版。以上海全球科创中心战略核心承载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宁波自主创新示范区、温州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为主体, 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紧紧围绕“五链”融合中的薄弱点、脱节点、梗阻点,配置资金链、提升产业链、共享政策链、完善监管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市场监管联动发展。充分发挥上海创新思想策源地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加强上海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强化长三角内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的融合, 共同搞好产业链内技术、质量、标准等的衔接,鼓励和支持创新要素在长三角范围内有序自由流动, 提高创新要素配置效率和协同效应。为减少市场一体化的阻力,优先在上海都市圈、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范围内取得突破, 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

(三)事中事后协调共进共推市场监管一体化

以标准协同一致、发展互融互动、信息共联共享、监管互联互通、执法互学互助等为重点,聚焦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化械安全、产品质量保障、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合作,共推市场监管服务一体化。重点是以信息共联共享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为核心,加快构建覆盖全区域的智慧监管模式。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完整收集、统计企业“电子身份”信息,将不同的查看权限赋予长三角地区内不同查看等级的管理部门、合作企业、消费者。建立“黑白清单”制度,对信用良好的“白名单”企业,使用类“积分”或者“优先绿色通道份额”给予激励,对有瑕疵的“黑名单”企业,给予罚款以及强制退出长三角地区的惩戒。目前,可从小区域范围着手,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经验,结合上海疏解非核心功能的行动,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接轨协调工作机制, 研究疏解地和承接地服务监管无缝衔接的新举措。

以长三角地区信息共联共享为突破口,开展信息传递、协助调查、非现场执法、信用采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探讨开展周期性日常巡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反应灵敏的联合执法队伍,逐渐把日常监管业务纳入联合执法体系。探讨定期发布“长三角一体化执法记录与信息公开白皮书”,深化长三角一体化执法研究, 优化部门分工和合作模式, 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联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追责和免责的范畴, 对未履行执法责任、隐瞒执法情况和处理意见,影响联合执法效果的,要加大惩戒力度。

(四)上下联动共推市场一体化

以编制市场一体化发展规划为抓手, 强化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上级规划和下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形成上下左右齐抓共管的合力,着力突破市场一体化发展中的薄弱点、脱节点和梗阻点。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分析,不断完善规划监测评估机制,建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机制,健全规划动态调整修订机制,确保规划有用、管用、好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明确中央政府的协调责任、省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市县政府的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保障规划确定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地方政府横向合作机制, 加强地方政府各层级、各部门的交流合作,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以都市圈为基本单元,鼓励和支持次区域合作,引导部分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率先在次区域范围内解决。

以健全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完善协会有效运转机制,搭建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研究成立由政府牵头举办, 企业充当主角, 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的商业论坛,鼓励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准入门槛, 鼓励和支持组建跨区域的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征询意见机制及拓展参政议政渠道, 加强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7],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市场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

四、促进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策略

推动市场一体化发展,提高市场组织效率,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是实现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为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

(一)建立一体化发展的组织架构

成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兼任, 成员包括三省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委负责人。主要负责协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日常工作。

健全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继续发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发展联席会议、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作用, 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同推进跨区域合作。鼓励三省一市成立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信息,及时反映一体化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支持上海都市圈、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强化发展规划衔接,推动都市圈同城化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继续发挥长三角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联盟、青年创新创业合作联盟、新能源汽车合作联盟、长三角文化产业发展联盟、长三角企业服务联盟等跨区域组织的作用,搭建人员和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借鉴珠三角地区的发展经验, 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各类社会组织,在行业协会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同时,建立健全委托授权机制、征询机制、合作联动机制、监督引导机制等,保障行业协会有效运转。

(二)建立推进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规划体系

推动编制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是政府推动工作的抓手,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均是通过规划保障政策落地的。建议由中央政府编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明确一体化发展的原则、目标、内容、保障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编制市场一体化发展等专项规划, 把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到具体领域。依托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各领域推进一体化发展的年度计划,按年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按照中央政府和相关部委要求, 编制相应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中央和地方规划实现无缝衔接。

强化规划实施的责任分工。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实到发展改革委、工信、网信、海关、口岸、金融、人社、市场监管等具体的部门,强化责任分工,明确考核标准。进一步明晰中央政府在推进一体化发展中的协调责任、省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的实施责任, 确保规划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加强对各级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的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开展中期、总结评估, 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绩效考核、修编规划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办公室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为保证规划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建议相关工作由独立第三方来完成。

(三)构建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立法协调机制

成立“一体化立法协调委员会”。把发现立法冲突和通报信息作为各城市行使法定立法权的必经环节, 尽量减少法律法规中的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保证市场准入门槛、各类标准基本一致,降低商品要素流动壁垒。同时,赋予其立法协调会议的提议召集权和对较大市的立法机关和其他市的上级立法机关的询问权。

立法协调机制包括立法协调的方式、内容、交叉备案制度等。具体而言,立法协调就是“一体化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经过平等协商,采取一致表决机制形成协调立法决议,然后再由各城市按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应的立法; 立法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推进一体化发展的政府间协议、合作框架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交叉备案制度就是各市政府的法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外, 还需要向长三角地区其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四)完善一体化发展的配套机制

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建议借鉴欧盟设立结构和投资基金的经验,设立“区域一体化发展基金”,使其成为补偿一体化发展中利益受损方的援助政策,协调好长三角地区各地级市的关系[8]。基金的来源按各地级市GDP 或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的使用采用定额管理办法。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 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各种资源的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提高资源税费的标准, 并将生态补偿纳入资源税费的开支项目[9];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额度。鼓励尝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等市场化交易的生态补偿模式。

建立奖惩机制。借鉴广东省推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评价方法, 建立一体化发展跟踪评估制度,对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产权市场等领域一体化发展开展针对性的统计、分析、评价、监测、检查, 提出一体化发展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建立违约惩罚制度,对违约的地方政府采取减少合作项目、取消某种优惠、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或启动内部民意压力等间接措施给予一定惩罚。

(五)建立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监测评估体系

构建一体化发展的指标体系。突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关联性指标,构建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产权市场等一体化发展指标,健全符合一体化发展实际并具备可操作性、可获得性、可考核性、可持续性的分类分层指标体系。

加强对一体化发展的评估。借鉴珠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在国家和省市层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评估机制, 加强一体化发展的第三方评估[10]。其中,国家层面主要评估跨省域一体化发展方面的内容,省级层面主要评估省域内一体化发展的内容。要根据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对商品市场一体化、要素市场一体化、产权市场一体化等内容开展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后续发展方向[11]

建立一体化发展的监测评估体系。一体化发展监测评估由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金融、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网信、统计等部门参与并负责各自领域的评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性机构负责监测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同时,引导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一体化监测评估,提高监测评估的透明度,增强评估结果的可信性。

参考文献

[1]郑杨:《金融合作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国金融》2018 年第15 期,第28~30 页

[2]张颢瀚:《长三角一体化中的行政区障碍与协调》,《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第64~68 页

[3]程炼:《如何完善上海与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机制》,《上海证券报》2015 年5 月28 日

[4]钱廷仙:《长三角物流一体化的推进》,《特区经济》2009 年第10 期,第76~77 页

[5]陈铭:《信息一体化是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信息化建设》2003 年第9 期,第20~21 页

[6]蔡恩泽:《推进长三角产权交易借势城市群规划新发展》,《产权导刊》2016 年第8 期,第10~12 页

[7]黄征学:《城市群: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年,第215~217 页

[8]刘志彪:《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再思考———兼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与手段》,《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6 期,第37~46 页

[9]吴平:《生态补偿的实际运作观察》,《改革》2017年第10 期,第71~74 页

[10]方创琳:《京津冀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选择》,《改革》2017 年第5 期,第54~63 页

[11]高国力黄征学滕飞等:《东北地区城市群发展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7 年第7 期,第56~6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