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忠:深化高校学术委员会改革的几点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量:16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

学术自由是学术的根本规律,是高等学校的灵魂,也是党和国家基本的学术方针。为克服高等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内部政治、行政、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学术委员会改革应坚持学术自由,从学术委员会的治理定位、职权、组织、运行规程诸方面系统贯彻学术自由的原则,促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行使。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结合参与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改革探索的经验,对当前深化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改革谈点认识和看法。

一、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定位

从美国大学来看,学术委员会大致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全体学术大会加代议机关的模式,在这里,全体学术大会由全体教师或达到某种标准的全体教师以及指定人员(主要是管理负责人)组成,但其职权基本授权其代议机关行使,全体学术大会仅保留审议表决通过代议机关的年度报告。例如,斯坦福大学设有学术委员会和作为学术委员会代议机关的评议会,学术委员会由1486名教师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评议会报告。第二种模式是单一的评议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全体学术大会,评议会是最高学术机构,例如,哥伦比亚大学没有由全体教师或达到某种标准的全体教师组成的全体学术大会,仅设评议会。我国高校没有法定的全校教师大会的制度,同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文化,教授治学模式类似上述第二种模式,学术委员会作为法定治理机构,自然应该定位于校内最高学术机关,也就是说学术委员会关于学术事项的决议应是校内最终决议,学术委员会可以向教代会等校内治理机构报告工作,但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要求学术委员会改变其决议。

目前,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模糊的、虚弱的,因而,改革应当明确其最高学术机关的定位。

二、明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在这里,“学术事项”的清单是很不全面、很不系统的,“审议”的权限是不清楚的。因此,学术委员会改革应该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国内外关于学术权力的边界并无一个公认的统一规范和模式,因此,进一步明晰学术职权,要在采用国际通例、国家法定实质内容的同时,坚持从校情出发,采取广泛的校内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高校学术委员会个性化职权边界。从北京大学实践来看,学术委员会职权应明确为四个方面:

学术立法权。即决定学校各项具体的学术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因此,在这里要处理好学术立法权与校长职权的关系。考虑到上述第四十一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的规定是“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化,在政治、行政、学术三权相对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可以认为校长职权不包括学术立法权。另外,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考虑到这一点,学术委员会学术立法权不应该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应该交由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决定。

评定权。为贯彻落实学术自由原则,学术委员会的评定权不应限于学术水平评定,还应包括对直接的学术影响评价。高等学校凡是需要作出学术水平、学术直接影响评价的事项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

审议权。即对学校发展与改革规划等影响学术自由与进步宏观环境的事项进行审议,从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职权。

拒绝权。即为保障学术自由和寂静,学术委员会还应该明确规定拒绝讨论、决定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三、探索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学术自治的正统一直是单纯的教授治学。但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从研究到创新、从教学到学习、从教授治校到多元治理的转型,学生成为了治学的能动主体,绝大多数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结构中、特别是学术委员会或者它的代议机关设置了学生代表。我们以为,学生参与治理体现了大学是由师生组成的学者共同体的性质,也体现了进一步增强学生选择权,加强互动、探究式教学,强调科教结合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强化学生学术参与能力,彰显大学育人功能。因此,我国水平较高的研究型大学可从单纯的教授治学扩展为“师生治学”,探索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

关于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从国外实践来看,大概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参与专门委员会模式,即学生代表仅仅参与到学术委员会全部或部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例如,MIT评议会没有学生代表,但其每一个常设委员会都包括了一名学生代表;第二种是全面参与模式,即学生既参与学术委员会总会又参与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如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在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中,学生代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108个投票席位中学生占了24席;斯坦福大学评议会中有4名学生代表,并且各专门委员会都有3名以上的学生代表。另外,学生代表产生的程序和权利安排也有不同的模式。但总的来讲,学生代表由学生共同体推荐,多数情况下学生委员没有表决权。

我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探索建立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应根据本校校情,借鉴国际经验,研究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制度模式。

四、建立健全管理负责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制度

学校管理负责人是否参与学术委员会,从美国经验来看,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但无表决权。例如,斯坦福大学评议会包括了校长、教务长、秘书长、七大学院院长等重要管理者,但是这些人在评议会中没有表决权;第二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有表决权。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评议会包含了校长、教务长、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以及校长指派的核心管理者,在评议会中,这些管理负责人拥有表决权。第三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参与且构成评议会全部成员,如麻省理工学院评议会。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全校性教授会的专门委员会体系非常健全。第四种模式是管理负责人不参与,如密歇根大学,但此模式实属罕见。

最近一些年,在去行政化的思潮之下,国内一些高校倾向管理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我们认为,在确保师生占绝大多数的前提下,管理负责人通过不同方式进入学术委员会,有利于信息沟通,便于教授了解学校学术活动相关情况,便于管理层切实了解学术委员会做出学术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背景和依据,因而是必要的。

五、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选举制度

学术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委员应由不同方式产生和更替,其中,最值得讨论的是作为学术委员会绝大多数的教授委员产生和更替的方式。从美国大学评议会来看,教授委员通常是按分配席位选举产生的。以斯坦福大学为例,评议会教授代表按照如下分配席位在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商学研究院3人,地球科学学院2人,教育学院(包括物理教育)2人,工程学院11人,人文和科学学院A(理学)、B(社会科学)、C(人文科学)各8人,法学院2人,线性加速器中心1人,医学院A(生命科学)3人、B(医学)6人。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大多没有规范化的席位分配和选举制度,教授委员产生通常是行政主导的,未能充分体现教授治学的自治价值和意志。探索适合我国高校特点的教授委员选举制,实现教授委员产生方式从行政主导制向按分配席位选举制转变,是深化学术委员会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这里,有效的选举制度应能够保证当选委员为学术精英。为此,在选举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学院(学系)为选举单位,以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点民主推荐为基础;经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发挥学科专业主要学术带头人和学院(学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组织领导。

六、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体制

现代大学、尤其是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学术功能复杂,学术单位多元,作为师生治学的学术委员会,其组织管理体系必然分化为负责专门学术事项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特定学部、学院(学系)的基层学术委员会,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学术权力如何在学术组织结构之间分配。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学术权力在学术组织结构分配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纵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完全分散在学部、学院(学系),没有全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如哈佛大学没有全校层面的评议会,只有体系完善、运转良好的学院评议会。这种模式以学校制度完善、学院为法律上独立的办学主体和特定的建校史为前提。二是横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没有统筹全局的、实质性的学术委员会。这种模式学术权力为行政所俘获,缺乏独立性、统筹性和规范性。三是完全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权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级委员会,这种模式仅适合于学科较单一、规模狭小、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学校。四是统分结合模式,即学术立法、程序性审查批准集中在校学术委员会,而立法执行和实质性审查评定则分散在基层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1979年以来的一段相当长时期里,我国很多高校虽然设立了冠名“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但“学术委员会”基本上只行使某项单一的学术权力(如教师职务评定权),其他学术权力均分散在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这种高度碎片化是我国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的重要原因。因此,高校应改革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体制。考虑到上述各类模式条件和利弊,我国学科多样、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应以建立健全统分结合模式为目标,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提出的统筹行使学术权力的要求,在坚持学术“立法权”统一集中的前提下,一方面,将学校分散依托在行政部门的有关学术专门委员会,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纳入学术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规范;另一方面,依托学部、学院(学系)建立学术委员会分会,最大限度向学部、学院(学系)分会下放学术权限,以最大限度地激发高校内部各细分师生共同体的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学术单位的优势。

七、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有效工作的体制机制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有效工作面临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有法不依。例如,一些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明文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然而,实际上基本不执行,导致学术委员会长期为少数人垄断,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老化,竞争性、代表性、先进性和新陈代谢不足。二是开会议事决策等运行程序和规则不健全,随意性;不可预见性强。三是学术委员会工作行政化,受行政控制和操纵,甚至成为行政推卸责任、谋取私利的工具。

造成这种工作状况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师生员工人治意识强、法治意识薄;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不完善,原则性太强,缺乏操作性;学术委员会办事依托行政部门,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缺乏人财物工作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运行缺乏监督。因此,深化学术委员会改革,必须着力完善学术委员会工作体制机制。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加强师生员工法制意识,让师生员工真正认识到制度对保障学术自由、提高管理水平、增进个人幸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性意义;减少制度的自由裁量和灵活适用的空间,增强制度的严谨性和操作刚性;设计能够保障学术委员会成员自动更替换届的新陈代谢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并在校历上公布;借鉴斯坦福大学、康奈尔大学、洪堡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的经验,设立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财物条件。

学术委员会是国家法定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机构之一,是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中枢。自1978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一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以来,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以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不断演进,历史上对教授治学、师生治学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然而,随着“官本位”和“资本”文化对高校的渗透,传统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局限性日益凸显,并阻碍了现代高等学校制度的完善和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规程》,深化学术委员会改革是当前完善现代高校制度、推进高校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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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RULES OF THE UNI-VERSIFY SENATE,THE SENATE ASSEMBLY AND THE SENATEADVISORY COMMITTEE ON UNIVERSITY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