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鸿胜:长三角一体化不只是“一卡通”,要在对标前沿和先行先试上发力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量:15

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列入长三角地区党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长三角一体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基础性专项领域的一体化。比如,交通与基础设施一体化,生态环境一体化,社会事业的医疗卫生、教育、养老一体化、应急管理一体化等。这些年来,长三角的一体化重点在这些领域有所推进,“一卡通”等建设也已经初见成效。二是以国家战略为主的对标世界前沿、先行示范、领先国内领域的一体化。比如,上海建设科创中心、自由贸易试验区;江苏建设沿海开发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浙江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安徽建设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在这些领域,长三角一体化的进展还不快。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有“再出发”的思考。因此,针对第二个方面,我想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长三角在哪些方面可以先行先试

(一)上海:联手共建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科创中心

上海要建设科创中心就必须从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出发,联手共建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科创中心。长三角城市群科创中心具有几个重要特点。其一是极点性。即处于世界级城市群的科创水平的高端“极”的点位,承担着带动我国城市群科创能力的发展任务。其二是层级性。即长三角城市群内由一个或多个科创中心构成,形成世界级科创中心、洲际级科创中心、国家级多个层级的科创中心。其三是网络性。即长三角城市群内,科创中心与长三角地区构成科创活动的密集网络系统。

建设长三角城市群科创中心,在功能上一体化主要是统一构建三大系统,即科技资源服务系统、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科技管理服务系统。在总体布局上,主要是充分发挥长三角的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丰富优势,依托长三角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外资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机构,在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促进长三角城市群科创中心功能的一体化建设。

(二)江苏:与长三角共同享用沿海开发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江苏省在我国沿海开发的体制和机制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土地利用、港口建设、产业发展和港城联动方面对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江苏省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后备资源得天独厚,其中沿海滩涂面积达1031万亩,约占全国的1/4。江苏省沿海开发中提出按照依法、科学、适度、有序的原则,开发和保护并重,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滩涂资源卓有成效。探索滩涂匡围和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节约、高效的开发模式。根据生产与建设需要,完善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使已围滩涂尽快投入使用。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总体布局和要求,以滩涂资源综合开发为重点,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临海产业。因此,长三角可以共同创新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的一体化。

江苏省正在建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提出紧紧抓住腹地集装箱生成量和货物需求量不断增长的机遇,以连云港和南通港等为主体,加快深水泊位建设,完善衔接配套合理的集疏运体系。整合港口资源,明确功能分工。在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深水航道建设的同时,提升港口综合功能,建设港口物流基地,推动港口与临港产业联动发展,完善港口“大通关”体系,以提高海运能力。因此,长三角可以共同创新港口体系建设的一体化。

江苏省按照构建沿海经济带的总体要求,建设大港口、引进大项目、发展大产业,实施港口、产业、城镇三位一体联动开发,借助中心城市发展对沿海开发具有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这有利于江苏沿海地区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长三角可以借鉴港口、产业、城镇三位一体联动开发的方式实现一体化发展。

(三)浙江:与长三角共同落实国家海洋战略

2011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这是我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区。舟山群岛新区在打造新增长极、构筑对外开放新平台等方面,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示范。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通过先行先试,创新用海用地管理制度、财税和投融资政策等,为舟山群岛新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舟山群岛新区致力打造成为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扩大口岸开放范围;简化口岸开放程序,探索扩大政府口岸管理事权;完善口岸管理机制,加强跨区域口岸合作;探索建立了适应舟山群岛新区特点的口岸监管模式,科学规划口岸查验机构的布局和设置。在落实国家战略合作机制上,围绕共同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进一步完善上海、宁波、舟山三地港口合作机制,加快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进程,主动接受上海、宁波辐射和带动。这对于加强长三角地区的一体化有着重要意义。

浙江规范推进陆海统筹试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试点工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大宗商品中转储运、现代海洋产业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用地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补充耕地数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科学用海方面,改进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搭建海域使用权储备交易平台,逐步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长三角区域可以借鉴浙江经验,创新用地用海管理体制机制,在用地管理方面实施一体化。

(四)安徽:皖江城市带与长三角共同创建国家产业转移示范区

安徽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主要指安徽省长江流域,包括合肥、芜湖、马鞍山等59个县(市、区),辐射到安徽全省,对接长三角地区。在探索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上,对长三角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区域产业分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要求,在皖江城市带建设过程中,要创新合作机制,在设施对接、园区共建、信息互通等方面率先突破,在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先行探索,深化与长三角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此基础上,长三角可以共同建立产业转移示范先行区,实现一体化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长三角可以创新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新模式,引进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鼓励示范区与沿海地区政府、开发园区、战略投资者和中央直属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推进组团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市、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跨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在现有开发园区内划出部分土地,建设园中园,按照统一规划,由开发方组织实施;或者将开发园区整体委托,建设托管园区,由受托方进行规划和开发建设。合作各方联合建设共管园,共同规划,联合开发。同时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议定合作方式,明确责任义务和经营期限。合作共建园区的发展成果由合作方分享,合作共建期间,引进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比例分别计入。

长三角可以赋予区域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权。允许示范区采取更为灵活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中西部地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积累经验。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探索跨区域合作新途径,适时调整行政区划,优化产业发展空间,满足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需求。试行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环保政策,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试行大用户直供电。此外,建立适应转移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有了上述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要更好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还必须正视和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长三角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还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各地区出台的相关规划中的创新体制机制,对促进地区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一些方面还存在完善的空间。如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对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仍需探索。江苏沿海开发区产业能力有待提高,创新能力有待加强。舟山群岛新区还需加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协调与上海、宁波的关系。安徽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还需完善转移示范先行区产业综合配套政策等。

二是长三角一体化全方位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长三角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项规划,但在规划落实方面缺乏区域合作机制的推进功能。虽然在产业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发展与错位竞争,但在社会融合、边界发展、生态保障以及更多区域合作的推进上缺乏具体的操作路径。在制度合作的体制机制上,缺乏共享共用的政策运用。

三是长三角区域政府间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各地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增长,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意识。在合作办法、模式、机制上,原有的习惯思维未能有大的突破。应该说,长三角区域地方保护主义仍然还比较严重,与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还有差距。区域内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协调发展机制不健全,缺乏整合、统筹、指导与协调,致使力量分散,难于形成合力。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一是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互享发展。

要充分利用上海建设科创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沿海开发区、舟山群岛新区和安徽皖江城市带发展中的各类政策优势,促进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软环境建设互享发展。借鉴自由贸易区探索形成的经验成果,在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再创新;推广江苏沿海开发区中土地利用、港口建设、产业发展和港城联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与创新;共享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加快打造扩大开放的平台和载体,陆海统筹,联动发展;探索长三角区域内承接产业转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优化区域产业分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二是发挥上海的龙头带动作用。上海要立足国家战略,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上海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起到龙头作用。

一方面上海要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带动区域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发挥制度创新建设的龙头作用,利用上海在长江经济带城市群中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成为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创新模式的排头兵和引领者。

三是加强长三角区域间体制、机制的对接力度,建立专业协调委员会。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不论从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新水平,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各区域由于体制、机制不同,政策的重点也不同,对要素流通产生了政策性的壁垒,阻碍了一体化进程。因此,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各城市之间体制、机制的对接力度,在此基础上,增加建立长三角区域协调的专业委员会,重点考虑对现有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的对接,力争实现政策的统一。

四是长三角要加强区域规划的衔接。区域合作要坚持以国家长三角区域规划为指导,明确区域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明确各城市的功能定位,明确城市群的空间结构和发展方向。长三角地区各城市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它们之间的对接,重点包括:重大体制机制创新、重要的区域性调控目标、需要统一布局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的划分、政策措施的一致性等方面。

五是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协调机制的改革。推进区域合作逐步向国家战略转变。长三角各地政府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中,主动展开横向联合,从过去个别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业已升格为三省一市最高领导层定期磋商,发展为制度合作,进而建构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和行业间四个层面的区域协调体系。推进区域合作由单纯的经济合作向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合作转变。通过立法促进长三角区域合作,以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指导长三角地区在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率先制定适用长三角地区的改革创新法律法规,依法促进和规范长三角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在近期操作中要实现两个突破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重点在围绕“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地区协同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共识,提出了10多个方面的一体化发展的重点。我认为,上海在近期的操作性的政策上,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上海自贸区继续创新建设可推广、可复制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应用,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奠定基础。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基本形成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平稳运行,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加速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基本形成。接下来,关键是要把这些创新成果上推广到长三角区域,重点是做好五个“再创新”。

投资管理制度再创新。上海自贸试验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例如,在试验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试验区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等登记制度。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贸易监管制度再创新。围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的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促进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如,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金融制度再创新。围绕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造条件,重点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

综合监管制度再创新。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如,在试验区建立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等。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再创新。上海自贸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实施相关开放措施,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二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一定要与构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联系起来,力争在上海和长三角聚焦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创新产业项目,在基础科技领域有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

关键是做好“三个借力”:借力于长三角区域的产业分工体系,推进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加速要素配置流动,加快科技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借力于长三角的城市化进程,建设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布局建设。三是借力于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理定位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与布局。重点发挥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体系中五大机构即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机构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