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伊娜:互联网消费金融与网络消费增长

来源:新金融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量:19

引言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有了较大提升,消费观念也发生改变,消费金融这一研究领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广义上的消费金融可以理解为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涵盖支付、投资、借款等诸多功能(Tufano,2009),狭义上的消费金融特指消费信贷(王江等,2010刘洋,2018),本文研究范围为狭义上的消费金融。我国金融市场正不断发展与完善,现如今消费金融的供应主体主要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构成,三大主体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消费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赵素芳等,2022)。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将互联网和消费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向个人或家庭提供与消费相关的支付、储蓄、理财、信贷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活动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黄小强,2015邢天才等,2019)。由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要求严格,消费金融公司申请牌照门槛较高,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灵活便捷、可获得性较高等特点,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弥补传统消费金融长尾群体覆盖薄弱、申请流程繁琐等短板上的作用愈发突显。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消费驱动型增长模式正在形成。我国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近十几年,伴随着各类线上交易平台的兴起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叠加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出现和反复对线下消费的剧烈冲击,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迅速增长,网络消费逐步成为消费扩容的重要力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全年线上零售总额已近13.79万亿元,同比增长约4 %,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11年的4.4 %提升至2022年的27.2 %,十余年间增长超五倍。

我国超过七成的消费者是全渠道消费者,他们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优化居民消费流动性约束方面具有显著正向作用,通过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消费品质和优化消费结构等效应,促进居民消费水平、消费品质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优化,推动全渠道消费。其中,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典型代表,网络消费已经成为消费领域中的亮点板块,互联网消费金融最先采用的模式就是在电商平台先购物再还款,即由线下信用卡消费演化而来的电商消费贷模式。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极大地推动了网络消费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分散消费者购物压力、刺激消费,其所采用的多元化的风控模型、创新的支付方式、智能的信用评估等技术手段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安全和个性化的消费体验;另一方面,网络消费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了较好的发展平台,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数据能够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得到更准确的消费画像,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同时,网络消费也扩大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空间。因此,与传统的线下消费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和网络消费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助推网络消费升级的理论分析

虽然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起步较晚,但近十几年间发展十分迅速。2009年我国消费金融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分期购物电商模式开创者“分期乐”的上线运营标志着互联网技术开始在消费金融领域发挥作用,2014年消费金融逐渐向电商平台发展,“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步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全新发展阶段,各大企业和平台积极开拓互联网消费金融新市场(唐谏珍,2020)。随着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线上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发展,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

在某种程度上,许多消费领域的新零售、新业态、新模式无法进行传统统计数据跟踪,而金融业却可以在其与消费互动方面走在前端。2021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在狭义消费信贷余额中占据了19 %的市场份额,成为份额市场率仅次于信用卡的一大主体。从消费金融的获取渠道来看,由于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出现和普及,消费者可以在线上绑定信用卡进行消费,将线上消费和线下消费融合,因此无法单纯界定信用卡消费方式为线上或线下消费金融,除信用卡占比51 %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成为狭义消费信贷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占比达34 %,而线下消费金融仅占比15 %。从消费金融所依赖的载体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通常采用两种运营模式:一是基于自有供应链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典型代表为京东等电商平台和消费金融公司;二是基于第三方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这种模式的资金往往源于网络融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对消费的效率、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升级呈现多维特征,包括人均消费水平提升、消费品质改善和消费结构优化(孙久文等,2022)。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可以采用灵活的定价或支付方式设计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技术和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大大降低了人们接触网络消费和金融服务的门槛,从而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消费品质、优化消费结构,实现网络消费升级。

总体上,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扩大消费群体和释放消费潜能助推网络消费升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释放下沉市场的消费潜力,创造新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海量消费数据的支撑下覆盖了更广阔的消费群体,数字金融普及能够有效缓解居民消费的流动性限制,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居民的消费周期更加平稳,将农村人口等传统金融渗透困难的群体纳入消费金融服务范畴,极大促进了中低消费群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消费驱动型经济强调市场消费需求的创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下沉使得细分消费市场得以开拓,从而更容易挖掘潜在消费者个性化的实时需求,满足网络消费多样化的需求。二是金融衍生数据助力精准营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框架下,居民消费的偏好更加容易形成量化数据,企业可以利用消费数据库的大数据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洞察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通过消费者不同的偏好将信息细分,实现精准营销,推动网络消费升级。三是强化场景引流消费。互联网消费金融借助多元的数字化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发展金融服务,通过嵌入购物、餐饮、娱乐、体验、旅游等居民消费场景,实现产品、服务与场景的深度融合,有针对性地满足消费者的融资需求。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支持网络消费发展的新方向

(一)线上线下场景联动发展

数字化转型驱动下,网络零售与线下零售间“融合互补”的大趋势成为当下消费发展的新方向。电商的发展催生出很多以往没有的实体商业,例如当下许多新消费品牌都选择线上孵化品牌、线下拓展门店的全渠道零售模式作为品牌发展路径,同时数字经济浪潮下,线下门店也纷纷开启线上转型的模式,这种线上线下融合共生的零售模式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场景布局提出了新要求。

互联网消费金融天生具有数字化的基因,目前曲线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大多发源或依赖于电商平台,特别是电商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依托网络购物用户池,借助电商平台的用户流量和互联网消费场景的优势,在短期内即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显然,与商业银行和传统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线上业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也导致部分机构的线下消费场景欠缺,“线上+线下”的消费场景服务能力仍然较弱。构建全渠道的完整消费金融服务生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线下消费场景,加速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模式转型,实现线上线下的场景联动,是当下互联网消费金融赛道的重要突破点。

(二)提前布局潜力赛道

伴随着电商平台竞争进入后半程,网络零售市场发展呈现出几点新特征。其一,尽管网络零售增速仍大于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但其自2018年以来的增速已明显放缓,2022年同比增速仅4 %,未来将逐步进入存量市场竞争阶段;其二,近些年伴随抖音、拼多多等平台的快速成长,电商平台渠道份额正在发生明显变化,复旦大学消费市场大数据实验室数据显示,2022年网络零售1223个三级细分赛道中,抖音平台渠道份额占比最高的赛道有121个,相比上年的59个大幅提升了62个,天猫则从913个优势赛道下滑到800个。在整体行业增速承压、市场格局大调整背景下,部分新兴潜力板块或成为带动零售业态发展的新引擎,绿色消费、康养产业、智能家居、“她”消费、宠物消费等内容赛道仍具有深度拓展空间。除了针对新兴赛道客户的消费金融产品供应外,在移动端打造针对潜在客户的社交互动体验、远程直播等完整行业生态,也将成为挖掘互联网消费金融新增长点的重要方式。

(三)深耕低线城市及年轻消费群体

随着我国低线城市(三线以下城市县镇与农村地区的市场)人口迁移频率逐渐升高和低线城市人口收入的快速增长,“下沉消费市场”已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成为中国消费市场的重要增长点。中国低线城市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六成多,绝对的人口数量优势彰显着低线城市的消费人群规模与市场布局优势。城市间消费分布正逐步趋于扁平化,低线城市人群尽管收入较低但增速强劲,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已经连续13年超过城镇居民。此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已达5.9万亿元,自2012年以来,除2021年外,我国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均快于城镇。虽然下沉市场目前人均消费支出仍相对较小,但差距同时意味着巨大的增长空间,低线城市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升级仍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方向。

与此同时,当代年轻消费群体更加注重个性化展示与生活品质消费,其线上消费能力已远超全网平均水平,逐渐成为新一代的社会消费主力,且该群体的“提前消费”与“分期付款”观念相对超前。基于年轻一代消费群体垂直细分领域的消费金融项目应获得更多资本关注。


三、问题与瓶颈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缺失,外部监管层次有待提高

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初步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一度滞后甚至缺位,近年来行业严监管趋势明显,各项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2022年1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首次把消费金融公司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监管范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层级也相应迈上新的台阶。尽管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然存在部分制度短板,例如现行法律法规条款分散、立法层级较低、监管边界不明、口径不统一等。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擅自代理或强制搭售金融产品以及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存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权益保障仍不够充分,未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消费者违约现象不断,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在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用户群体庞大、网络消费快速扩张背景下,超前消费理念逐渐兴起,部分消费者未考虑自身偿还能力,陷入超预期消费。这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过度使用与低收入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现象,增加了贷款逾期的可能性。由于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人行征信记录缺失,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无法依据全方位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精准详细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仅依靠用户自主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历史消费等数据难以准确判断用户信用和可贷款额度,加之缺乏相应的资产担保或保险制度,客户违约成本较低。长尾效应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壮大的内在逻辑,在市场利率波动或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借款人早偿或者违约的可能性便会较大(王晋之等,2017)。而在风险应对机制方面,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散和风险应对的能力和机制完备度仍明显弱于传统银行机构。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失信者”的惩戒方式和限制渠道相较于传统银行体系更加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失信者”的投机风险(陈波,2021)。

(三)产品服务创新力仍需持续提升

随着我国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进一步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及消费活力得到充分激发,消费融资需求愈发多元化。在服务个体工商户、自雇人士等消费金融长尾群体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仍需要持续创新产品服务,精准定位并服务不同客群,构建全覆盖的普惠金融体系,拉动市场消费需求,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补齐制度短板,提升法律层级

一是要推进专门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加快制定法规条款,提升立法层级,针对性解决各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政策较为零散、监管口径不统一、规范力度弱等问题;二是要着力解决法律法规执行环节存在的重复监管、监管套利等现象,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与分工,厘清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履职边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在交叉领域的联合监管,形成各级部门监管合力,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率与质量,构建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违约风险

进一步建设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设的央行征信系统为核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发展、互相补充,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的多样化、全方位、多维度的征信格局。充分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机制,逐步打通公安数据、社保数据、税收数据等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登记信息与企业和个人理财数据、消费数据、社交数据等第三方数据信息渠道,整合各领域、多行业数据,推动形成行业内部统一、规范、标准的数据整合、数据处理与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构建完善央行主导下的大数据征信体系。同时持续推进“征信+”场景应用,推动征信数据覆盖更多的用户和应用场景,建成立体化、全面化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体系。

(三)加强产品创新,增强“促消费”功能

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发展预期采取合适的销售渠道,以满足新市民需求为重点,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创设专属信贷产品。鼓励绿色家电、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领域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文旅消费、教育培训等服务消费领域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支持服务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激励;立足农村金融需求,开发适合农户、农村电商的消费信贷产品,不断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陈波,2021.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机遇、困境与路径探析.湖南社会科学(5):61-66.

黄小强,2015.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武汉金融(10):39-41.

刘洋,2018.消费金融论:如何应对消费新时代和金融大变局的中国方案与全球路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孙久文,李承璋,2022.需求侧与供给侧结合的消费升级路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52-62.

唐谏珍,2020.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与国际经验借鉴.区域金融研究(8):28-33.

王江,廖理,张金宝,2010.消费金融研究综述.经济研究(S1):5-29.

王晋之,胡滨,2017.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应对:基于“京东白条”案例的分析与思考.金融与经济(3):41-45.

邢天才,张夕,2019.互联网消费金融对城镇居民消费升级与消费倾向变动的影响.当代经济研究(5):89-97.

赵素芳,赵学军,2022.“双循环”下消费金融促进居民消费升级:机理、现状与路径.经济体制改革(4):28-34.

TUFANO P,2009.Consumerfinance.Annual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1(1):227-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