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晋川: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量:20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一般来说,金融制度必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在现实经济中,尤其是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经济中,往往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金融制度扭曲。这种制度扭曲的程度可以用一个比值来衡量,即用某一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去除该部门贷款在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的比率,或者从更大范围来说,去除其所占的合法融资比率。最优的制度安排将要求这个比值在不同的部门间不存在差异。对于不同部门而言,该比值的差异越大,则制度扭曲的程度也就越大;反之,差异越小,制度扭曲程度就小。

在官方制度下,我国的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约为40%,但其贷款约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到合法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经济体制(张杰,1998)。以温州市为例,该地区1998年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其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率却在80%左右。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相当少,据统计,不曾超过7%。那么,在官方金融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非国有部门的资金需求是如何解决的呢?显然,存在着非官方金融机构为非国有部门进行融资,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部门便是一例。

一、“温州模式”及其金融格局

“温州模式”最有意义的地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最发达、最活跃,排他性产权建立得最早、最充分;二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最早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因此,“温州模式”可以概括为“民营经济+市场经济”(张仁寿、李红,1990)。在温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很小,其在工业和商业中的比重不到60%,非公有经济在第一、二、三产业中都占相当大的比重,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温州的这种经济体制要求有相应的融资体制与其相适应,温州金融必须为新兴的非国有经济部门提供合适的融资渠道。

“温州模式”对温州金融的另一个要求是现金投放量大。温州是通过“家庭工业+专业市场”来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专业市场的扩大,导致了温州的货币流通出现一系列新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货币的大量投放。促使货币大量投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货币在地区之间横向流通频繁,非现金货币大量转入,现金大量外流。由于农村家庭工业发展和专业市场的扩大,产品和劳务输出增加,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货币在地区之间流动也就日益频繁。“温州模式”发展初期的特点是家庭经营或挂户经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原材料来源基本上是采取现金购进,而其销售对象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或大集体企业,多以非现金方式结算。这种模式的发展与扩大,与全市现金的差出形成同比例上升的局面。其二,货币和资金混为一体,使市场现金容纳量增加,特别是生产经营性货币容量大。家庭工业使得一个家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生活和生产双重消费,客观上需要相当数量的现金。其三,温州集市贸易特别发达,居民货币收入中相当大的比例投向市场,大部分货币投出去后回不到银行,这种流通形式的结算大多采用现金,结算手段落后。根据估算,温州市的货币投放占全省投放的80%以上。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温州在市场化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投放,但是,温州经济仍然是在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价格水平下推进的。温州能够同时实现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对新近市场化的家庭工业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实行很硬的预算约束。在温州的经济发展中,并没有像“苏南模式”那样,采用金融机构大量贷款的方法来支持农村工业化的迅速实现。国有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为家庭工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解决资金的融通。整个官方金融系统包括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在内,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的比例1990年为3.9%,1991年为3.87%,1994年为5.1%,1995年为5.49%,1998年为6.87%。尽管城市信用社是专门为解决“两小”企业的资金问题设立的,但事实上,城市信用社对民营经济融资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温州地区的官方融资基本上是单一的融资体制,80%以上的资金掌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手中,它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很少为在经济领域中占大比重的非国有经济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因此当大量的货币投放通过民间融资转化为生产性资金时,并没有给区域经济造成通货膨胀压力。

(2)繁荣的民间资金市场以及自筹资金机制的支持。自由化的非国有经济部门由于得不到官方融资的支持,因此只能通过自筹资金和通过非银行货币市场来融资,而民间金融市场就是这样一种非银行货币市场。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温州地区不可能依靠外资和大量的国家投入,温州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只能依靠民间资金市场和自筹资金机制以及因此产生的滚动式现金积累来为自身融资。不仅如此,非国有经济部门自身发展带来的金融资产存量的巨额增长,还为改革缓慢的国有企业提供融资。前已指出,温州的现金投放量大,家庭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千家万户手持现金的增加,这就使得金融系统客观上难以控制流通中的货币和资金,尤其官方金融不可能对现金进行严格或是绝对的管制,从而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民间金融部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可以说,现金流通的难以控制与“温州模式”的独特要求为民间金融这一诱致型制度变迁提供了制度供给,而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由于官方金融的政策歧视为这一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制度需求。

推动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并使之得以较好运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民间信用以及原有的民间互助组织形式的存在。1993年,温州民营企业资金构成中,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占20%,经营者自筹占40%,民间借贷占40%。也就是说,民间信用的资金量在这些领域已是银行、信用社贷款的2倍。在流动资金中,除20%为企业自筹外,其余绝大多数来自于民间金融。另外,据统计,温州的民间游资高达300多亿元(李丁富,1997)。在允许民间金融市场存在并能较好地发展的前提下,资金在温州民营经济中已不是一个制约条件,温州经济已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民间资本积累机制,多数企业能依靠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市场完成经营活动。

(3) 市场利率的作用。在温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三种利率:一是官方的基准利率,主要是国有大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执行的利率;二是浮动利率,主要是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吸收存款和向外贷款所采用的利率;三是民间金融的市场利率。表1显示了这三种利率的差别。事实上正是这三种利率都维持了正的实际利率才保证了温洲金融的迅猛发展。民间的市场利率为非国有部门资金积累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浮动利率则保持了居民储蓄的增长势头;基准利率虽说实际利率较低但仍然为正,再加上国家信用的保证也能保证储蓄的增长。

 

在温州,民间市场利率这么高的原因,主要在于非国有部门的积累以货币持有的形式进行,货币持有者必须能保证其所持货币不贬值并有一定的收益,包括持有货币的便利和报酬。这个收益率取决于存款的名义利息率(包括非正规金融部门的民间意义上的利率、政府规定的浮动利率以及存入国有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同预期通货膨胀率之差,用符号来表示是d-p*。这个收益率越高,人们越乐于持有货币,储蓄和投资就越旺盛,反之不然。这就是说,实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是互补的。但如果d-p*高得超过实质资产的收益率,则人们又会长久持有货币而放弃投资的机会,因此货币同实质资产又从互补关系转变为替代关系。所以,民间利率应等于货币持有收益率加上通货膨胀率,并且小于等于投资回报率加上通货膨胀率。据调查,苍南县金乡镇家庭工业生产年平均利润率高达70%~100%,商业年资金利润率亦在50%~75%之间,而民间利率通常在月息3分左右,即年利息率为36%,并没有超过投资回报率。而我国的基准利率被人为地压低,d-p*太低,甚至成了负数;多数时间实际利率为正,但是偏低,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国家之所以能动员储蓄,原因在于国有银行垄断金融,并且长期使得金融资产持有形式单一化。

应该说温州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属正常范围,而不是高利贷,更不能说借贷者是纯粹的食利阶层。这是因为民间借贷有很大的风险,利率停留在月息3分左右而民间资金市场不能出清(一般是需求大于供给)的关键原因在于民间利率具有过滤风险的职能。由于民间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利率成为一个显示风险高低的信号。另外,高利率还意味着还贷交易成本高昂,由于借入者从事的项目存在风险,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民间借贷更多地是灰色意义上的借贷,即目前并没有一种正式法律制度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出现风险时的还贷更多地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这种契约的执行,交易成本过高。

(4)非国有部门通过自筹资金对地方财政的支持。统计数据表明,温州地区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率从1978年的10.2%下降到1998年的6.79%,但1978-1998年温州的财政收入一直大于财政支出,同时温州取得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巨大进步。这其中的奥秘在于温州非国有经济的成长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有经济部门对财政贡献的减少,并且非国有经济部门通过自筹资金来支持温州的城镇建设,从而减轻了财政为地方服务的压力。近10年来,温州小城镇建设以农民投入为主,自筹资金、自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已达100多亿元,其中70%以上来源于农民集资,国家投入不到10%;1993年前累计用于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金达20多亿元,其中60%是群众自筹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对地方财政的支持保证了温州财政收支的平衡甚至财政盈余的出现,从而缓解了地方财政赤字造成的通货膨胀压力。

二、温州金融部门内的分工——一个三元金融结构

事实上,温州的金融部门拥有一个三元的金融结构,并且这三元金融部门之间的市场都是分割的。每一元金融部门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谈判交易费用都是不同的,因此其产品的价格(反映到利率上)也是不同的。温州金融部门的三元结构分别是以国有银行部门为代表的官方金融市场、受官方引导并为非国有部门服务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社(这是一个中间结构)和自发形成参与非国有部门投资的民间金融部门。目前,这三个金融部门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有率分别为56.7%、10%以及33.3%。如果以运用资金总量来衡量,甚至出现了民间金融占半边天的情形。

非正规金融部门存在并且如此发达,必须用规模经济以及达到规模经济的原因来解释。而解释规模经济离不开资金的积累,从而追溯到利率这个因素。很明显,国有银行的金融规模凭借的是国家给其的垄断地位以及官方将金融设计为单一的融资体制、压制多样化资产的作用所形成的。国有银行的规模是外生的,并不是国有经济部门对其金融的支持以及国有经济部门自身孕育的,相反,外生的国有银行对国有经济部门进行“超经济”的支持。由于国有经济部门目前的状况只能承担低成本的融资,因此利率为垄断利率,这个垄断利率对于严格意义上讲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国有银行也是外生的。受这个垄断利率的影响(基准利率),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浮动利率只是半内生的,一方面它的服务对象非国有经济部门对金融的要求是内生的,另一方面它要受国家引导,受外生的因素影响。但是非正规部门民间金融则完全不同,它对利率的要求是在原有体制外内生的,是自发形成的。

如前所述,国家官方金融对民间金融进行管制的成本很高,因此市场自发形成的利率基本上没有外生的因素影响。构成民间金融部门的单个经济实体如出借人、银背或中小企业、家庭工业户自身的规模相当小,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要形成民间金融部门才能达到相当的资金融通规模。要与规模庞大的国有银行和较大的城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相抗衡,民间金融积累的速度必须超过前两者的积累速度,否则就不能形成强大的民间金融部门为体制外的非国有经济部门融资。

再来看国有部门。假定国有银行没有政策歧视,有意愿对非国有经济进行融资,国有金融部门对非国有经济部门融资的交易费用也很高。非国有部门的投资个体是分散的,这时在规范意义上的信息相对缺乏,对个体信息的搜集在经济发展初期是相当有难度的;单个投资个体所需资金规模很小,对于国有部门来说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与众多的投资个体接触,而大规模的搜集这种非规范意义上的信息成本过于高昂。因为对单个非国有经济实体组合成的融资部门而言,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那一点一般具有一定的地缘关系,地缘意味着一定的信息优势和一定的区域范围。信用社立足于当地,对单个的非国有经济投资个体的了解要比国有金融多得多;国有金融没法利用分散的信息优势,其决策的主动权不具有地缘关系。

至于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尽管对于借款人从事项目的风险认识不清,但至少对于借款人有一定的地缘、人缘或血缘关系,对其人品等有一定的认识。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在一个较大的程度上可以避免,并且由于地缘、人缘的关系,借款人一旦不履行契约,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因此万不得已借款人一般不会违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非国有经济部门信息具有隐蔽性的情况下,民间的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替代。因此在不改善金融法律法规尤其是民间金融法律的情况下,国有金融部门是无法取代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因为前者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规则使得非国有经济部门违约的成本高到契约得以履行。从这个程度上讲,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是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但另一方面,正由于民间金融依靠的是地缘、人缘的关系,借贷者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因此当借款者的收益高到断裂人缘、地缘关系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时,违约就会发生。由于缺少法律的制约和信息的规范化、透明化,凭借高额利率对出借人的诱惑,必要时断裂地缘、人缘关系,资金不经过生产流通渠道,最终无法偿还,借款人携巨额现金脱逃,这种民间金融风暴时有发生。这也是民间金融的致命弱点。

三、民间金融兴衰变迁的解释——一个三方博弈

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1980年等少数年份特别高以外,民间借贷利率一直维持在月息3分左右,发挥民间利率的过滤风险职能。1986年曾出现高潮,大约在1994年民间金融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此后民间金融便走向衰退。从目前来看,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趋势有二:一是大量体制外资金向体制内循环,投资所需资金大量减少,许多原先意义上的借贷资金转向官方部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宏观经济并不十分稳定,而且相对于温州经济起步阶段市场已日趋成熟,缺少商机;另一个原因是银行和信用社发展较快,个人凭借存款折数进行贷款比较方便。第二个趋势是民间金融部门的资金大量沉淀或是在房地产、市场摊位以及股市等寻租性很强的项目上进行个人投资,参与社会集资的趋势加强,而原来意义上的民间融资已经开始走向衰退。

要解释温州民间金融兴衰变迁的原因虽离不开市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民间金融作为与官方金融制度相抗衡的一种金融,对它的定位一直是灰色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它的发展。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在1978年以来得到发展,首先是由于它符合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利益,而且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发展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认。其次,1978年以来的货币现金投放可以给官方金融带来货币化收益,因为对于成长的官方金融部门而言,现金是一种最合理的负债方式。再则由于借贷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起初成长起来的非正规金融部门对官方金融还构不成威胁,至少没有力量与其相抗衡(尤其在达到1986年的高潮前还没有城市信用社组织创新大规模的出现),因而对民间金融也采取默认的态度。

但事实上,在中国的“二重结构中,上层结构总归是处于控制地位,因此,民间金融业无论怎样活跃,都需要首先与具有`暴力潜能’的上层结构达成妥协才能最终获利。因此,滋生于民间的金融组织(如典当、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总是要与上层结构达成合谋来共获收益便成为一种制度演进常态,比如山西票号。这也是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许多金融形式最终都未能演化为现代金融制度安排的深层次原因”(张杰,1998)。但在温州,出现一个特殊的中间层结构即地方政府。上层结构的利益集中地体现在温州市的官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而下层结构当然是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

饶有意味的是,由于直接处于谈判地位的是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行,其本身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其代表上层结构的利益以及作为地方性机构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因而它在作出选择时会出现两难,具体的表现是地方政府在未经官方金融的许可下明确支持部分民间金融的发展时,例如在农村合作基金会90年代刚成立时,温州市体改委批准11家,农委批准2家,其他机构批准2家,地方分(支)行也只有默许。而当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问题时,金融部门也是先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才进行清理整顿的,此时做让步的是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一方面具有一定的与上层结构谈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当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在意识形态上可能与上层结构存在冲突时,地方政府的最佳选择是默认。默认的成本最低,非国有经济部门因此获得体制外的增长。尽管默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最佳的选择,但相对于民间金融部门却不是最好的支持。由于得不到金融法规的支持,民间非正规部门自身的发展得不到规范,市场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显现出来,温州市曾经发生的三次民间金融大风潮便是很好的证明。上层结构总归是处于控制地位,当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需要得到金融法规的支持时,地方政府此时的选择是两难的。一方面民间金融出现风潮亟需规范,否则它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支持因此而减弱;但另一方面,上升到制定金融法规意味着表明明确的态度与上层结构的利益选择相冲突,付出的代价相当高昂。民间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货币(现金)在体制外循环,现金的增加与国家控制金融成本的上升是成正比的,再加上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例如当中央政府在1993年以来由于全国的宏观形势趋向于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对货币流通量的控制加强的时候,地方政府便做出让步,民间金融至此成为首要清理整顿的部门。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便开始出现衰退迹象。

伴随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衰退,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出现短缺,与此相对的是国有金融部门的存差不断扩大,而现存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城市信用社,在严格的管制下也趋于衰退,融资体制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因此,目前的这三元金融结构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温州的经济体制,从而也不利于继续更好地支撑温州经济的发展。

非正规金融部门积累了大量的原始资金并协助非国有经济部门完成了初期内部积累,实现了其跳跃式的发展。如今在非正规金融部门支持下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已初具规模,也因此有了到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再依靠民间的地缘、人缘关系;再则外源融资尤其是高利率的外源融资其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事实上在经历了初期的高投资回报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递进,投资回报率将会不断递减,民间金融意义上的参与投资的一部分回报率(由于项目风险带来的收益)也应该从利率中分离出来。

可以认为,目前是温州建立民营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契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民营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尤其已有适当规模和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改变金融市场的格局,使信息规范化、透明化,从而使得借贷契约得以履行。关键因素仍在于利率,在于中小金融机构本身该以何等的速度进行资金积累才足以使非国有经济部门得以融资。显然,这种中小金融机构与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中的单个经济实体相比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因此首先要放开利率,允许中小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来吸收存款(吸收民间的闲散资金)和进行贷款(满足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但必须使新建立的中小金融机构成为新兴市场自由化的部门,尤其是进入壁垒要相对低,使具备资格的法人都能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要有足够的激励和竞争;政府可以规定相应的税收。

另一方面,新的金融格局的建立,也要求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使其规模优势能充分发挥,为大中型企业进行融资,并逐步退出政策性的国有企业市场,逐步放开利率,从而形成一个融资体制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88.

[2]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李丁富.温州之迷——中国脱贫致富的成功模式[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