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晋川: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新进展——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7 浏览量:20

来源:经济研究

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和《经济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承办的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06年5月19日-21日在南京召开。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10余个省市(区)的45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8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学术论坛,与会者围绕着法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法律与经济制度及产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

一、法经济学理论方法与制度问题研究

1.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研究

法经济学的理论进展是论坛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曙光教授从新古典的法经济学主流学派与奥地利学派比较分析的角度,阐述了法经济学的不同流派和研究范式问题。南京理工大学朱宪辰教授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案例研究着手,同样依据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进一步阐述了法经济学的理论演进。浙江大学钱弘道教授则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法经济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理论指导和实际作用问题。

南京大学胡凯对法经济学的两条研究路径作了分析。首先从法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中梳理出两条迥异的研究路径:一是科斯开创的以经济学问题为研究对象、将法律制度作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探究法律体系运转对经济体系运行影响的法经济学;二是以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法经济学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从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纲领比较的视角分析这两种研究取向,指出两者分别具有的新制度主义和新古典主义属性,并将之称为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法经济学。研究者提出应该加强对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的研究,以增加对法律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理论的认识。

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所作的有关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问题的报告,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中国目前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似乎更习惯借用一些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模型进行理论阐述,很少用现实世界的数据(比如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中所涉及的定量问题)来验证理论模型正确与否。周林彬教授以2004、2005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提交的参会论文构成的“小样本”为例,分析中国法律经济学缺少定量分析的原因,并对如何理性地引入定量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浙江大学陈春良从“自然实验”方法的角度切入,对史蒂文·莱维特在犯罪经济学研究方面的贡献作了细致的介绍和评价。莱维特通过选择相关的自然实验场景和运用计量分析方法检验了贝克尔提出的犯罪经济学假说,包括犯罪抑制的阻滞效应与限制效应的区分、警察的犯罪抑制效应估计、监狱之于犯罪抑制的作用以及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降低的因果影响。莱维特的研究对犯罪经济学假说的实证检验具有启发意义,为实验方法在法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2.法经济学理论与制度研究

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方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北京学者杨培鸿探讨了选择不同法律规制框架的规则问题。他认为,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选择,都要基于效率的原则。在此基本前提下,对于作出一种法律体系必定优于另一种的判断必须十分慎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所张承耀教授探讨了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问题。他认为社会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的形态。法律对社会组织形态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二是法律规定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和主体地位。按照法律的规定,社会组织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两类。法人社会组织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由于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法人组织,所以有必要研究设立法人的目的、法人的本质以及应该如何对法人进行科学的分类等问题。

天津财经大学任碧云和南云僧借助案例研究引出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法经济学理论,同时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起源、发展和研究成果的梳理,抽象出法经济学的主要特征和核心思想。她们通过对案例中各角色在经济活动中的成本收益分析,说明了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应该怎样做才能鼓励有效率的经济行为发生,并对法经济学制度设计的思想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解读。南京理工大学王冀宁则探究了产权交易的动态演化新格局,利用信号博弈模型分析了产权交易人之间的相互学习模仿机制以及通过学习机制获得交易效率提升的均衡过程,并针对此种学习机制给出在产权交易改革实践中的相关政策建议。

浙江大学侯经川等从“比较优势”、“有限理性与有限德性”和“制度二要素(规则+组织)”三个基本假设出发,对比较优势与制度选择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从规则安排方面来说,还是从组织安排方面来说,比较优势的实现条件都对制度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规则安排而言,在比较优势太小和分工利益太少的情况下,保障分工的规则安排往往不存在;只有当比较优势足够大和分工利益足够多时,保障分工的规则安排才能出现。就组织安排而言,当规则供给的绝对成本一定时,绝对劣势方总是比绝对优势方作为规则供给者(组织)的相对效率要高。

山东大学黄凯南将社会结构视为配置个人经济资源、社会关系资源和权威资源的规则体系,尝试从“社会结构”和“个体能动”交互作用的视角,深化对哈耶克所强调的规则遵循机制和个人调适机制的研究,通过深入探讨社会结构的生成和演化,揭示社会结构所形成的规则系统对于个体创新和多样性生成的影响,进而阐述何种社会结构会导致秩序的扩展或停滞,强调秩序由停滞向扩展演化将面临着复杂、随机的社会解构和重构过程。研究结论表明,新的社会结构将在生态博弈、道德博弈和生存博弈等关联博弈的演进中形成。

二、法经济学的产权问题研究

1.自然资源的产权问题研究

南开大学陈国富围绕中国的农地产权问题,指出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征地行为使得农地转化为非农地,导致农民利益受损。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因为农地产权是残缺的。中国目前由于城乡土地制度的分割,政府成为城乡土地流转的惟一中介,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一概须经过政府的征用才能实现,这种制度安排使农地产权成为一种失去法律防护的权利,它既不能依据财产规则来保护,也不能以责任规则来保护,甚至不能享受到“不可转让规则”的保护。因此,农地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在城市化运动中,以这种产权为基础的农民利益失去了制度保障。

山东大学黄少安和赵海怡运用产权理论解释了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他们指出,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的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的规定,事实上导致了农村土地使用的低效率,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来改变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坚持资源按照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自由流转的原则,开禁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并相应地提出了制度创新的几种可能路径,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问题作出新的理论尝试。

浙江大学史晋川和姚如青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利用问题,从产权的缔约分析角度剖析了先占原则与所有权之间关系的变化,研究水资源危机最初的产生原因,强调了制度治水重于工程治水的原则,提出了改变先占原则的流域治理的解决方法。

2.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吴欣望和华中科技大学朱全涛构建了两国的政府及其企业参与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了《巴黎公约》形成的经济根源,从理论上证明该公约在当时各国政府自主决定专利保护强度的条件下仍然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同时揭示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博弈的政府都会倾向于延长专利保护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预测了TRIPs协议的出现。山东大学刘达利用内生技术创新模型,把传统分析使用的长度和宽度合并为专利保护的强度,通过最大化社会福利研究专利制度的最优权衡问题。作者反对当前某些发达国家倡导的“国际专利制度一体化”观点,提出国家间技术和知识禀赋的不同造成创新能力的差异,应该允许具有不同研发能力的国家实施不同强度的专利保护,并为开放经济下国家间专利制度取向的差异找到理论依据。

浙江大学董雪兵和王争借用社会福利贴现值的模型,分别引入创新成功概率和创新效率来研究软件专利保护的最优期限问题,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在给定回报率条件下对于具有不同投资风险、不同创新成功率的行业,设定专利保护期限的效果可能不同;随着行业创新效率的增加,最优专利期限首先在达到最大值后开始趋于减小,因此有必要根据具体的产业或行业的基本特征,分别设定不同的专利期限并给予不同的专利保护。浙江大学朱慧认为版权制度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多次变迁和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起来的,因此沿着“复制技术变迁———版权制度利益的失衡———版权制度变革———版权制度利益的新均衡”的路径,从版权制度利益均衡调整的角度,探讨了复制技术变迁对版权制度产生和变革的影响作用。

三、法经济学的其他问题研究

1.金融市场的法经济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孙守纪以信托法为例,说明信托法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并根据无序和专制之间的替代性来解释为什么英国和法国发展了不同的法律体制。南京理工大学周彩霞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决策主体分企业和个人两个层次的分析,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者与企业存在利益与风险偏好上的差异;加上监管官员个人与监管机构的收益成本也不一致,使得对很多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监管不力,从而解释了上市公司对风险很大的委托理财仍趋之若鹜的原因。由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相关法规形同虚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现有法规“共有信念”的缺失。而要重构“共有信念”,需要实现一定约束下的法律成本在用于制定新的法规和执行已有法规二者之间的优化配置。

山东大学魏建和中北大学褚红丽通过构建模型解释了债权人保护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只是虚假功能,而追求股东创业成本最小化是其唯一的核心功能的问题。由此得到最优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该是最为宽松的授权资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和未来方向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刘文革和朱兴龙指出,我国期货市场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因对期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管理,欺诈客户的事件时有所闻,致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此背景下,通过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在期货欺诈行为中犯罪人的成本和收益,以此来探讨如何对期货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及惩罚。

2.其他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

北京大学毛亮通过公共品的自愿提供模型讨论司法腐败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成本。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得参与人合作联盟形成时,每个参与人都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费用。这笔费用反映了司法腐败所造成的成本,其作用是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使合约变得有约束力。研究表明,虽然司法腐败会造成相当大的成本,但是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司法腐败的成本将相应地下降,公共品的提供将会达到在完美法律制度下所能达到的社会最优水平。

山东大学陈屹立介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化理由,并对惩罚性赔偿中惩罚力度和惩罚概率的权衡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梳理。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等通过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根据非诉讼的特点提出了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应具备的基本要件,以使非诉讼纠纷解决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更规范化,从而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矿业大学钱永坤则通过评述国内外的生命价值测度技术的研究,探讨科学确定死亡赔偿标准和罚款数量的方法,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参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召开,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有关法经济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对进一步推动国内法经济学的研究和教育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