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彪:区域市场一体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推进器

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上重要表述从空间上给出了以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方略。

本文基于地理本性理论,从空间视角探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具体路径和机制,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重要问题:第一,为什么可以以区域市场一体化为手段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第二,基于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哪些堵点?第三,国际上,通过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第四,通过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具体路径如何实现?显然回答以上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深刻理解《意见》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优先推进区域协作”命题的重要意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新的解释逻辑和政策启示;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展地理本性理论的理论边界和应用范围,为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参考和依据。

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机制

(一)区域市场一体化是从空间上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要路径

第一地理本性包括诸如矿产、地貌、水文和气候等自然资源禀赋、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活动的初始条件和生发基础,对区域市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地理本性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它决定了全国各个区域市场基本的人文与经济地理格局,具有长期稳定性。这决定了商品要素资源流动的成本区域,进而决定了区域市场地理边界和范围存在的客观性。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以区域市场为基本架构和施策单元。其二,在第一地理本性的作用下,各地在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决定了直接在全国步调一致地推行统一大市场建设,会面临空间经济发育不整齐带来的巨大现实困难。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等区域市场内部具有均质性,首先在区域层面建设一体化市场,而后推广至全国层面,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更强。

(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区域市场边界模糊、融合和延伸扩展的过程

第二地理本性是指交通、人口—产业集聚。区域市场一体化可以推动交通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硬设施”联通的基础,使得区际交流更加便利和频繁,助推人口向城镇和都市圈大规模流动,带动产业空间分布由分散转向集聚和集群。由此,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在空间上实现集聚,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规模报酬递增大范围发生,推动区际优化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有助于突破第一地理本性的约束和限制。区域市场边界逐渐开始走向边缘模糊,区域市场间实现融合发展态势。

第三地理本性是指信息化,包括信息、通信和互联网等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区域市场一体化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信息化手段,打破地区间的时空障碍,增强区际社会经济活动的时空联系,不断淡化区域市场的先天分割。在第二地理本性的基础上,国民经济信息化将进一步突破区域市场边界,直至边缘模糊和融合,并在地理范畴上不断向外延伸扩展,这一过程就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初步形成过程。

(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区域市场间的全面联通和开放

制度是决定区域市场发展演化的第四地理本性,即“开放的”制度有助于商品要素资源的跨区域充分自由流动,有助于形成全面竞争态势并获取商品要素资源的高效率。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因中央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悖论而产生的“行政区经济”格局,在制度层面本能地带有地区分割和地方保护色彩,由此决定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困难,在于突破区域间、省域间、市域间和城乡间等各方面客观存在的阻碍商品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

基于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堵点

(一)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

区域市场内部,尤其是省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现象仍然存在,其严重性不亚于发起地区间的“贸易和产业战”。原因在于:第一,地方政府利用“超经济强制”的行政力量,在第四地理本性上设置障碍,限制资本、劳动、商品和服务等要素在区域内部自由流动,利用行政垄断力量大力扶持某些有利于本地的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的非公平竞争状态。第二,未能有效发挥第二地理本性在促进产业集聚和区际分工专业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产业政策导致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化,区域市场内部依然存在低层次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最常见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是地方政府构筑歧视性市场准入门槛和隐蔽性政策壁垒,以此扶持本地企业。

(二)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不足

第一,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够深化,导致城乡土地权能不平等,缺少城乡建设用地与耕地跨区域流转交易的有效机制,造成城乡土地市场分割;第二,户籍制度改革不够深化,导致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受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城市劳动力短缺并存,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严重;第三,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不足导致公共资源配置失衡,农村在医疗、教育、社保、卫生等公共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上严重落后于城镇,不利于形成区域性统一市场,进而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造成阻塞。

(三)区域合作机制虚化

第一,当前的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普遍缺少“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实质性区域合作机制,地方局部利益与区域市场的整体目标难以深度融合,各地无法形成主动突破行政区藩篱的内在动力,加大了区域性统一市场的建设难度,进而造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迟滞;第二,区域市场间缺少一个超脱于地方利益、跨区域、统一有效的多元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有效益的全面合作,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统一市场建设政策间执行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得不到保障,对基于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造成阻碍。

(四)对内开放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各地将对外开放作为工作重点,主要利用国外市场驱动发展,对外开放速度和程度远超对内开放,呈现典型的外向型经济特征,而对内开放则严重不足。联通东部与中西部的公路和铁路交通网络仍需完善,人口和产业外流带来的东北地区衰落和中部地区塌陷等负面问题亟须解决,第二地理本性的约束和限制仍待进一步打破。缺少面向国内市场的核心承载区和过渡区,导致区域市场向周边地区的扩展过程中出现断层,区域市场间不能实现有效联通和开放,阻碍了区域市场一体化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进程。

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欧共体(欧盟)

首先,通过建立不同领域的区域一体化市场,主要在制度层面突破第四地理本性的限制,打破妨碍欧洲统一市场建设的各种壁垒。第一,成立欧洲关税同盟,打破关税壁垒,开放自由贸易;第二,先后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并在三大共同体的基础上合并成立欧共体;第三,签署《申根协议》,成立申根区,取消区域内国家间的边境管制和检查;第四,成立欧元区,实行单一货币和统一的货币政策。

其次,有序扩展区域一体化市场的范围。第一,欧共体经过两次区域市场范围的扩大,由初始6国扩展至12国;第二,申根区经过多次成员国扩增,由初始5国扩大至26国;第三,欧元区经过7次区域扩展,由初始11国扩大至19国。

最后,通过统一有效的合作机制,进一步突破第四地理本性的限制,为欧共体统一市场的最终建成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

第一阶段,基于北部、南部和西部三大地区市场,建设更加细分的区域一体化市场,通过交通、人口—产业集聚突破第一地理本性的限制,向全国市场进行扩展和对内开放。例如,基于北部市场在东北部地区建立工商业集聚区,并将其扩展至五大湖地区,形成“东北部—五大湖”工业带,区域市场内部分工进一步专业化。通过西进运动的移民拓荒和铁路建设的西部扩张,中部大平原地区和西部太平洋沿岸建成农业区,西南部地区和西部山区则建成采矿业、农业和畜牧业集聚区,与“东北部—五大湖”工业带形成资源供给关系。

第二阶段,通过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方式连接区域市场,打破制度层面的第四地理本性,推动建成全美统一市场。例如,通过美国铁道协会标准车轮及轨道规格委员会统一铁路轨距,建设全国铁路网,加强区域市场之间的相互连通开放,极大推动了全美统一市场的最终建成。

(三)俄国

首先,通过建设区域一体化市场,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区际专业化分工程度。例如,18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中期,俄国在中部和西南地区建设农业区,西北地区建设工商业区,北部地区建设畜牧业和手工业区,东南、西部、西伯利亚、外高加索地区建设畜牧业和农业区等。

其次,打破市场分割,发展国内贸易,提高对内开放水平。例如,1754年,俄国取消国内关税,完善交通基础设施,设立商人委员会,对展销会和集市贸易不予征税。从少数地区特大型展销会垄断交易额,发展到各地区展销会交易额达到平均水平,最后形成全国展销会网络,各地区市场间经济共性日趋显著。

最后,强化区域市场联系,建成全国统一市场。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展销会链规则连接各区域市场,打破第一和第四地理本性的限制,即通过颁布法令调整展销会日期,使其成为跨地区乃至全国性的日期相互衔接的产销会链。

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第一阶段:“极化”——实现区域市场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

现阶段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工作,应重点放在“极化”阶段,即打破各个区域市场内部的社会分割、区域分割和制度分割,破除区域内部的各种封闭小市场和自我小循环,实现各个区域市场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通过区域市场一体化,以交通、人口—产业集聚和信息化突破第一和第四地理本性的约束和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市场辐射功能强大的多个区域经济增长“极点”。第一,探索合理有效的政府行为模式,不断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调发展。第二,逐步消除区域内部户籍、社保、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地区间不平等政策,促进要素和资源的充分自由流动。第三,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二)第二阶段:“扩散”——推动区域市场逐渐走向边界模糊、融合和扩展

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某些区域的“过密效应”必然出现,导致区域发展出现不经济状态,从而在市场价格的驱使下出现商品要素资源的“扩散效应”。这在地理区位上,体现为极化区域商品要素资源外流,突破第一地理本性的限制,区域边界逐渐走向边缘模糊和融合,促进周边地区发展。此时,需要逐步有序地扩展各个区域市场的地理范畴。首先,发挥区际外溢效应,充分挖掘潜在市场。其次,兼顾“扩散”速度与高质量发展,重视扩展区域的一体化融入。最后,稳步推进“扩散”过程,切忌片面追求速度和体量。

(三)第三阶段:“联通”——全面推动区域市场之间的联通和开放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先有联通,而后有统一。只有区域市场之间高效率高质量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实现商品要素资源的跨区域自由流动,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平等竞争的优势,建成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不断加强互融互通,优化区际产业布局。其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区际良性竞合。最后,协调助推互联互通,构建统一市场框架。

结论与建议

借鉴欧共体(欧盟)、美国和俄国等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经验,关键是要以促进区际商品要素资源充分自由流动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为抓手,采取区域市场专业化或一体化、区域市场扩展和区域市场联通等措施。

建议我国在有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时,可以从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做起。例如,发展区域性大规模的世界级制造业产业集群,以模糊行政区的经济界限;区域市场一体化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区域间竞争性企业的兼并收购,以此产生一体化效应;要从鼓励地方政府间竞争,转向适当鼓励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首先消灭区域间的“断头路”、公共设施建设上的不经济、“三不管”地区存在等现象;适当让渡一些行政权力交给一体化推进机构,成立类似长三角地区那种由沪苏浙三地参与的生态环境合作示范区;鼓励进行区域内国家战略的复制,消除政策差异和歧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