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有颐养添法律保障

来源:绍兴日报 发布时间:2022-01-13 浏览量:10

余超超

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绍兴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有关“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已进入到实质性推进阶段。这是自2018年《条例(草案)》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后,取得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为了做好这项备受关注的立法工作,前期,市政府及民政、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为养老服务地方立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2019年初,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正式成立,拉开了人大系统启动养老服务立法程序的帷幕。两年来,市人大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决定、立法和监督三大职权的联动效应,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法治层面护航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夯基础:全面推进创造立法条件

早在2017年,“智慧居家养老”概念就成了当时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的考量,我市率先构建多级网络化管理体系,以“一键通”智慧终端和“一站式”平台服务为抓手,“地毯式”推进居家养老全覆盖,逐步实现智慧居家养老,并成为当年全国首个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

可以看到,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绍兴有着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制度不全,区域发展不够平衡,政府、社区、市场和家庭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服务结构和供给方式不合理,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另一方面,随着我市老龄化比例的持续上升,以往的经验做法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养老服务需求。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截至2020年底,我市老年人口已超过120.61万人,占户籍人口26.9%,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将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失智失能、空巢老人增多等突出问题,养老任务艰巨。”该局有关负责人说。各级人大代表也发现了问题所在,近年来,平均每年都有10多件代表建议与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和体系架构刻不容缓。

“这些问题,很多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设计制度、引领规范和监督推进”。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该机构的成立,扩充了人大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工作的专业力量,为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2020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运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养老事业发展,这在全省设区市中还是首例。《决定》为我市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参与起草《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至此,从上位法精神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以及政策基础、实践经验、社会认同等方面来看,我市已具备充分的立法条件。

寻路径:多重加持推动立法实践

2021年,为养老服务立法正式提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

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要求,将《决定》精神纳入《条例》当中,使其成为《条例》的内容支撑。“如何将《决定》和《条例》有机结合?这不是一道简单的加法题。”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一条以决定促进立法,以闭环监督推动《决定》贯彻落实,进而推进高质量立法的创新路径,成为我市推进养老服务立法工作的重要抓手。

所谓闭环监督,就是对从2018年立法预备到2021年起草《条例(草案)》的全过程监督。具体来说,就是对从上位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精心实施走访调研活动、起草《决定(草案)》,到以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交办函的形式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决定》落实成效等,全方位强化养老服务立法前期、中期乃至后期各方面的刚性约束,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决定和监督“双管齐下”,为推进高质量立法提供了双重加持。

从实际成果来看,自今年《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起,市人大常委会高效运用监督成果,并以此撬动养老服务领域发展难点的解决和破题——围绕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内容、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养老产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专程赴上海浦东、江苏南京等地学习考察。

同时,通过学习省内杭州市、宁波市,省外广东省深圳市、河北省邯郸市、重庆市忠县等兄弟城市的优秀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总结、固化并形成系统性的推广经验,充实立法内容。

重内容:法治建设护航美好生活

为养老服务立法的落脚点,在于老有颐养,让居家老年人及子女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对《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时,便明确了这一立法原则。

记者从大会获悉,本次立法将以居家养老服务问题和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保基本、兜底线、补需方、优服务为原则,以完善服务体系、推进医养结合、实现智慧养老为突破口,着力构建“买得到”“买得起”“买得满意”的居家养老服务新体系。为此,大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修改意见。

“大体要抓好两方面,一是要明确各方职责,强化主体责任;二是完善服务供给内容、做好配套设施,通过健全的法治体系,提升居家老人的生活品质。如果没有抓好这些,《条例》就脱离了实际,一旦不接地气,就肯定无法落地。”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这一点,从大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立法原则”改为“服务内容”上可见一斑。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议意见提出,要明确服务内容中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这些正是我市正在积极打造的“适老”社区的关键所在。

在服务供给方面,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尽可能多地体现服务内容和供给项目,尽量避免“一刀切”,建议针对不同类型老人提供相对应的养老服务或补贴,使服务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

“总体来说,我们通过立法以及后续的监督工作,解决好居家老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切实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增进老人的生活福祉,以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赋能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