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关于商业性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绍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8个处、1个管理部、5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38人,其中,在编94人,非在编4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0年,新开户单位11289家,净增单位2165家;新开户职工117800人,净增职工24261人;实缴单位15288家,实缴职工569978人,缴存额116.8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5%、4.4%、14.0%。2020年末,缴存总额811.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8%;缴存余额247.79亿元,同比增长7.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
2020年,209957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0.47亿元,同比增长25.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6.0%,比上年增加8.1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563.87亿元,比上年增加21.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405笔、46.4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4%。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87笔、10.63亿元,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90笔、4.88亿元,上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78笔、8.85亿元,诸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98笔、12.37亿元,嵊州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36笔、4.13亿元,新昌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16笔、5.62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24亿元。其中,市中心10.00亿元,柯桥分中心4.32亿元,上虞分中心5.42亿元,诸暨分中心7.20亿元,嵊州分中心3.20亿元,
新昌分中心3.10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8111笔、444.96亿元,贷款余额230.1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9.0%、11.7%、6.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2.9%,比上年末减少0.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808笔28915.25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5069.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9588.0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01笔、18187万元,当年贴息额2466.98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8833笔、376699万元,累计贴息15161.62万元。
(四)购买国债
2020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0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9.34亿元。其中,活期0.2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3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1.8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2.9%,比上年减少0.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0年,业务收入82443.16万元,同比增长10.6%。其中,市中心25679.54万元,柯桥分中心11864.77万元,上虞分中心13193.00万元,诸暨分中心16581.86万元,嵊州分中心7728.93万元,新昌分中心7395.06万元;存款利息6435.9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3200.4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2806.76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0年,业务支出44973.68万元,同比增长9.7%。其中,市中心14329.95万元,柯桥分中心5999.52万元,上虞分中心7196.89万元,诸暨分中心9522.19万元,嵊州分中心4194.62万元,新昌分中心3730.51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6662.22万元,归集手续费0.4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982.86万元,其他5328.19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0年,增值收益37469.48万元,同比增长11.6%。其中,市中心11349.59万元,柯桥分中心5865.25万元,上虞分中心5996.11万元,诸暨分中心7059.67万元,嵊州分中心3534.31万元,新昌分中心3664.55万元;增值收益率1.55%,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2481.6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555.2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432.58万元。
2020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6555.2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12.7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2796.56万元,柯桥分中心上缴1643.12万元,上虞分中心上缴991.12万元,诸暨分中心上缴1842.95万元,嵊州分中心上缴925.09万元,新昌分中心上缴813.93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4091.0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027.43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1897.64万元,柯桥分中心提取11131.79万元,上虞分中心提取9249.20万元,诸暨分中心提取15392.82万元,嵊州分中心提取7214.50万元,新昌分中心提取6141.4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6595.54万元,同比增长44.2%。其中,人员经费2849.94万元,公用经费393.00万元,专项经费3352.60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51.3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03.72万元、100.51万元、2447.12万元;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05.9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20.58万元、35.64万元、49.76万元;上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51.4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70.65万元、82.19万元、498.63万元;诸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0.9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4.89万元、27.01万元、99.03万元;嵊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78.0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26.02万元、98.29万元、153.72万元;新昌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67.7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4.08万元、49.36万元、104.3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8.46万元,逾期率0.13%。。其中,市中心0.34%。,柯桥分中心0.07%。,上虞分中心0%。,诸暨分中心0.06%。,嵊州分中心0.06%。,新昌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4091.06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1%,国有企业占15.6%,城镇集体企业占3.1%,外商投资企业占3.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6.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灵活就业人员占0.5%,其他占1.3%。中、低收入占92.9%,高收入占7.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2%,国有企业占12.2%,城镇集体企业占1.8%,外商投资企业占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灵活就业人员占1.0%,其他占2.5%。中、低收入占94.5%,高收入占5.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8%,租赁住房占3.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4%,出境定居占0.0002%,其他占4.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9.5%,高收入占10.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50.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1.0%,比上年末减少1.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1306.0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8.4%,90~144(含)平方米占61.1%,144平方米以上占20.5%。购买新房占61.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38.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2%(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7%,30岁~40岁(含)占43.3%,40岁~50岁(含)占24.2%,50岁以上占5.8%;首次申请贷款占82.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7.3%。中、低收入占88.3%,高收入占11.7%。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4.8%,比上年增加5.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切身利益,2020年2月10日-12月31日期间,暂时取消年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含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不得超过一年还款金额的限制。其中:首次还贷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的还款额;非首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额。
2.为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出台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2月21日-6月30日期间:一是允许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企业,期满后,需足额补缴;停缴企业,允许选择不补缴,但停缴期间,个人部分不得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二是允许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讨论通过后,在12%以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月缴额不得低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低缴存额(最低缴存额为单方209元/月)。三是企业缓缴、停缴期间,视同职工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和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允许职工补缴个人部分金额,补缴金额给予双倍计算。四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2020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逾期记录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不报送征信部门,不计收罚息。五是提高租房提取标准,由原1000元/月·户提高到1500元/月·户。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根据绍兴市本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要求,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9个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分别为:综合处更名为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更名为财务处,信贷归集处更名为业务处,信息科技处更名为信息处,稽查监察处更名为督查处(挂内审处牌子),越城管理部更名为直属管理部,政治处不变,取消袍江管理部、滨海管理部,另外增设法规处、托管处。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及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部署,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仍然执行上年标准,其中,单位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各209元;个人托管缴存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为670元。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单位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自主选择按5%的比例缴存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根据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2020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计息;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
3.上虞区最高贷款额度由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分别调整至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0万元;新昌县最高贷款额度由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0万元分别调增至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35万元。
4.支持10户缴存职工家庭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金额78万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全省首家推出银行自助设备、银行App电子渠道提取公积金业务。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自助设备、银行App电子渠道开通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年还贷提取等7项公积金高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选择上述任一银行的自助设备和App电子渠道办理绍兴市8家承办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年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
2.推出长三角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缴存证明“一网通办”服务;
3.推出市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企业开户“一件事”等多项“一件事”公积金服务。
4.推出3项业务“跨省通办”服务。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办事群众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异地办理这些业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开发建成省政务服务2.0、省“数据高铁”、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市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企业开户“一件事”等平台涉及的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应用模块。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0年1月,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为2019年度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2020年1月,获评2019年度市直清廉机关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2月,中心越城管理部获评2019年度城市建设和管理突出贡献集体;
2020年3月,获评2019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2020年3月,获评2019年度市直机关“五星级”党组织。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0年,中心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绍兴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10名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冻结违法行为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至五年不等的处理。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0年我市未出现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