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给利益冲突套上缰绳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2011/5/22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10

核心提示: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2010年7月30日,杭州市委常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标志着国内首个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出台。那么,这个制度对于“三公”领域防止利益冲突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对于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关键词1:重点

“三公”领域是制度建设重点

很多市民至今印象深刻,杭州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原副处长樊伟胜,这位曾经拥有良好前程的处长,因为利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详细规划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提高建筑容积率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合计人民币110余万元,最终成为阶下囚。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私权侵犯公权的行为。

下面的这个案子则是发生在公共产品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杭州市学生假日活动中心原主任李素兰利用职务之便,在该中心与德中协会浙江联络处吴某合作组织开展杭州市在校学生与德国学生对口国际交流的过程中,为吴某谋利,非法收受吴某为其儿子在德国旅游、医学检查支付的费用及好处费合计人民币8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以往发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行政许可等权力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据统计,从2002年到现在的8年多时间,杭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近1000件,其中有近20%的案件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和公共资产管理领域。仅去年,杭州市查办的308件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三公”的案件就有250件、占了81.17%。可以说,这三个领域已经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2002年到2010年期间,杭州查处的局级领导干部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中,有较大比例是党政“一把手”。这表明,“一把手”贪腐,近年来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防止“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政策措施也不断出台,力度明显增强。“如何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私利侵犯公权,已成为摆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道课题,我们在认真分析杭州市‘三公’领域利益冲突的突出表现、原因和后果,以及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重点后,与市建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起草了这个《规定》。这将从源头上更加有力地预防和治理‘三公’领域腐败问题,对于更好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打造‘廉洁杭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徐苏宾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关键词2:禁止性规定

对16种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2010年9月底,下城区民政局有一个家电采购项目,供应商李先生原本以为找到局长,就可以顺利拿下项目。没想到,该区民政局长樊峥和他说,没有这么简单的,我们这里一把手不能直接干预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的招标采购工作,都必须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久,该单位因为产品确实过硬,价格又合理,在招投标中顺利进入了该民政局的采购目录。采购完成后,这位供应商又急着找樊峥结算,没想到樊峥又说,结算款项也有规定,“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需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她才能签字,然后才能交由财务处结算。一系列手续下来,李先生虽然觉得有点麻烦,但他同时也很赞赏,觉得这样做公开、公正、透明,有效减少了领导干部个人发生腐败的机会。

没错,下城区民政局执行的正是《规定》中的不直接分管制度。记者了解到,杭州出台的这个《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共作出了1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13种情形都是总结了近几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该市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经验教训而提出来的。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产品采购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同时,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规定》中明确了利益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离职后行为限制、全程审计和举报奖励等六项制度。其中的不直接分管制度,就规定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最终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参与《规定》出台全过程的市纪委秘书长陈建华说。

关键词3:成效

给利益冲突套上缰绳

前不久,丁桥镇同协村农转居高层公寓项目,首次采用了“资格后审制”招标、“二次平均法”评标。招标结果显示,每平方米中标价比以往同类项目下降了217.26元,降幅达13.6%。根据相关统计,今年三季度杭州市的房建、市政和园林绿化项目与未实行“资格后审制”和“二次平均法”的二季度项目相比,项目中标价分别下降了9.13%、7.71%和9.76%。

自2010年9月份开始,“资格后审制”和“二次平均法”开始在杭州的各项招投标中使用。“资格后审制”就是防止串标围标,只要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都可以进入招投标环节;“二次平均法”主要是防止恶意高价或低价中标,即先对所有有效标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再对第一次平均值以下(含平均)的报价作第二次算术平均,其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将低于基准价以下部分去掉,防止恶意低价;然后从评标基准价开始由低到高评审有效标,将高于平均价格以上的商务标去掉,防止高价中标。评审最后取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1-2名为中标候选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胡伟接受采访时自豪地说,“‘资格后审制’和‘二次平均法’可以说是我们对《规定》中禁止性规定的细化,主要是遏止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而推出的,进一步阻止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的行为,目前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前不久杭州风景名胜区市政市容环卫管理中心的三项工程也实行了资格后审制,与预算价相比节约了财政资金272万元,节支率为32%。”

去年底,杭州当地媒体刊登这样一则公示:根据《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补助原则和补助标准,杭州市环保局、杭州市财政局对淳安县白马荣新造纸厂等16家单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杭州市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淳安县白马荣新造纸厂等16家单位实施环保资金补助。这是市环保局在环保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推行的全程审计制度。今后,环保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更严格的审计程序,每一笔资金的发放,都要由市里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去审核,然后在相关网站和对外窗口等公开场所进行公示。资金发放则一改以往由财政划拨到市环保局再到补助单位的做法,由财政直接划拨到补助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

很显然,《规定》已在杭州各地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除了16项禁止性规定,全程审计制度等6项制度也都得到很好的实施。“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为官员在履行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要是缺乏制度进行及时合理的解决,就极容易发生腐败。杭州出台的这个《规定》从源头上遏止私权干预公权,从制度上防止私权和公权产生矛盾和冲突,给利益冲突套上了缰绳,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力武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这样评价杭州出台的这项制度。(本站编辑丁方舟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