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

来源:台州日报2016/10/12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11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通过了新政《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其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账户与贷款还款账户必须一致。

届时,个人缴存者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提取业务。户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缴存者终止缴存关系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按照缴存地中心核准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户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个人缴存者终止缴存关系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按照缴存地中心核准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银行卡。

《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等也作了规定。据悉,此次新政实行后,有关部门将提供更加优质周到的服务,惠民便民举措进一步深化。截至8月底,全市共有注册个体工商户31.87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