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浙江人房屋使用有新规 点进来看这个条例怎么规定的

来源:浙江日报2017/08/14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10

近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

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在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方面,《条例》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等。

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条例》规定了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各种情况,如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等。

在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