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12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亳州晚报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1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19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8起和疫情期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4起。

2019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9年9月25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母亲常在利辛县丽福健电子产品销售部店参加保健培训,且多次向家人宣传该店销售的某品牌多功能美体锻炼器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颈椎腰椎等疾病的治疗效果。

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某品牌多功能美体锻炼器70台,按照“先体验-再培训-后购买”的销售模式,以12900元/套的高价对老年人进行宣传销售。在宣传培训中,暗示该产品对三高、颈椎腰椎病、动脉硬化、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有治疗效果,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48台,违法经营额总计877200元。经查实该锻炼器为普通电子产品,不具备医疗器械功能,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初,根据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东方美莱坞整形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以会员制模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底实行会员制模式从事经营活动,顾客交纳19800元或59800元的入门费就可以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定价值的医疗美容服务。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两种,其中:顾客交19800元,取得普通会员资格,同时送一个价值19800元的超声刀项目及一个价值40000元的整形项目。顾客交59800元,取得当事人的高级会员资格,同时送一个价值19800元的超声刀项目及一个价值88000元的整形项目。

普通会员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该下线交纳入门费38%的提成。高级会员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该下线交纳入门费50%的提成。当事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共发展了7个团队,共计90名会员,收取会员费用达230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19年5月10日,涡阳县新兴镇、西阳镇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在涡阳县戴某经营的农资公司购买的除草剂,可能对小麦造成损害和减产。

涡阳县12315中心受理后,首先查明小麦受损原因,联系农业执法大队对涉案农药送检鉴定,判定结果为不合格。调解过程中,农药生产商河南某公司对判定结果未提出异议,但对农民提出的小麦受损程度和赔偿数额有很大争议。涡阳县12315中心多次组织调解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生产厂家分别赔偿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元、20万元。同时,涡阳县农业执法大队也对涡阳县戴某公司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四

2019年6月2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涡阳县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中海“玖熙府”商品房与其前期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异。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一是在前期宣传中称所使用的电梯是“蒂森克虏伯”电梯,而实际安装使用的是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EPSS”电梯;二是在前期的宣传材料中称入户门高档豪华牢固、带指纹门锁,而实际安装使用的是普通铁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根据群众举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自原电动车销售处涉嫌擅自拼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实,当事人自2018年9月份开始从事电动三轮车组装、销售经营活动。其从外省电动车配件专业市场购买电焊机、氧焊机、电钻、气泵、喷枪及磨光机等生产工具,同时购进了车架、线路总成、仪表盘、点火开关、转向灯、减震器、轮胎、轮毂、电池等配件组装“朗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销售。该“朗彭”电动三轮车未标注强制认证标志,也无相关强制认证凭证。至案发时共组装了9辆“朗彭”电动三轮车,非法经营金额33500元。

当事人非法拼装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六

2019年10月1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依法对谯城区观堂镇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张某君加盟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购进48瓶标示为“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纤维+汽水(生产日期:2018.12.27,保质期:9个月)。其中4瓶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过期食品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19年10月29日,根据群众投诉,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辛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向利辛县第三小学销售的“瑞丽”秋季校服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该批校服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5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当事人已全部召回不合格服装,并重新组织生产,及时将合格产品交付给利辛县第三小学。

案例八

2019年1月18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蒙城县宝塔路新五洲华联购物中心在店内张贴含有“凡是选购的各种烟、酒、化妆品、礼品篮、内衣、内裤售出后均不退换”内容的格式条款。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15日内做出修改,并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直至2019年3月7日,当事人仍未对该格式条款做出修改。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7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擅自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疫情期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1月25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接举报,反映涡阳县颐生堂医药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经现场检查,涡阳县颐生堂医药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销售N95口罩,前期售价30元/袋,现在售价35元/袋,均没执行明码标价,无价格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药超市连锁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案例二

1月29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个体工商户刘丽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为“康美星”防尘类口罩8袋,规格1盒10只装,无价格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案例三

2月10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谯城区悦轩奶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哈丁宝贝”洗手液,售价19元/瓶,未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履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4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0年1月26日,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反映安徽康健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西路店涉嫌哄抬物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日,从安徽康健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2元/包的价格购进“永康洁”牌一次性口罩10包,分别以3元/包、1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33.33%和86.6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

1月23日-3月13日,市12315指挥中心共接投诉举报咨询7532件,较同期增长82.08%,其中价格投诉398件,占投诉总量的14.2%。举报1267件,其中价格违法行为举报110件,占举报总量的8.7%。

(本报记者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