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依托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利用现有的交易服务场所、设施、人员和软硬件平台,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逐步建成全市覆盖、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近日,《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工作,促进农村资源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农村产权交易规范有序运行。我市将依托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利用现有的交易服务场所、设施、人员和软硬件平台,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逐步建成全市覆盖、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受益者
《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公益服务原则、统一规范原则、公开公平原则。
依法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交易或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公益服务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统一规范原则,按照“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的管理模式,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公开公平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让市场发现农村产权价值。
交易范围包括8类农村产权
《实施方案》明确,交易范围主要包括8类农村产权。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可以按相关规定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其他。其他依法允许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交易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平台建设方面,《实施方案》指出,要建设农村产权电子交易平台。在我市现有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络竞价系统的基础上,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根据农村产权交易具体业务需求,将农村产权交易统一纳入我市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主要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现场交易、现场成交见证、交易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依托“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初审,并上报县级交易中心,同时做好宣传动员、政策法规咨询等相关工作。
设立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村委会负责本村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查询和公示,定期上报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交易程序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了五个步骤,分别是:提出申请→资料审核→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签订合同。
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由村服务点向所在乡镇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中农村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资料审核。接受申请的乡镇服务站进行初审后,根据产权类型,报请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发布信息。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组织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网络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如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仅有1个,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签订合同。交易成功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方一律免服务费
《实施方案》指出,要对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始终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实行进场交易和日常工作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对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服务费由财政承担,并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交易正常开展。
《实施方案》要求,要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综合管理和监管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测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场交易情况,不断加强交易流程的监督,确保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转。各乡镇对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加强监管,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实施方案》要求,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本报记者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