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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分为职工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补助两部分,职工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对参保人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安徽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0%以内,按月征收。2017年度筹资标准暂定为216元/人,其中168元用于职工医疗救助,48元用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四、待遇标准
职工医疗救助: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9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职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高额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依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3万元,高额医疗补助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的比例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未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由市级经办机构承办。
二、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1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6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4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三、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适合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校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为每年6-8月、各类在校学生为每年9月。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五、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
对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
2017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另行缴费。
四、待遇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