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一审、二审、再审收结案数及未结案数较2022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体现了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也展示了环境资源纠纷诉源治理成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满足感日益提升。”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介绍。
围绕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等热点问题,杨临萍也在采访中做出回应。她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民营企业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助力碳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21世纪》:2023年人民法院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总体情况如何?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
杨临萍: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3.2万件,其中刑事案件2.8万件、民事案件15.4万件、行政案件5万件。较2022年同期,上诉率、一审裁判发改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发回率均有所降低,充分体现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狠抓审判管理、加强调研指导、提升业务水平的显著成效。全国法院积极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案件诉前调解、磋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一审、二审、再审收结案数及未结案数较2022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体现了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也展示了环境资源纠纷诉源治理成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满足感日益提升。
《21世纪》:去年2月,最高法出台了首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目前法院的工作进展如何?接下来如何推动认购碳汇等替代性担责方式标准化、规范化运用?
杨临萍: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受侵害的主要为森林、林木、湿地、海洋等环境要素,导致森林、海洋等固碳增汇功能受到影响,如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案件、盗伐林木案件、非法破坏湿地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非法破坏红树林案件等,这也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主要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恢复固碳增汇功能。
二是生态环境原地修复存在困难或已无必要的,可以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异地修复。如福建法院审理非法盗采海砂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由侵权人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增加蓝碳碳汇替代修复。
三是侵权人承担原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对于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也可以采取认购碳汇方式赔偿。
四是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在量刑时依法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五是认购碳汇主要通过地方碳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也有的是购买当地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如福建法院案例中认购的是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的“一元碳汇”扶贫项目。江西、四川法院的案例则是通过江西、四川碳市场交易平台认购。
各地法院对碳汇认购的有益探索实践,对推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认购碳汇替代赔偿也存在没有统一公开交易市场,认购的减排项目未经核证,认购碳汇交易完成后有再次转让变现风险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规范适用认购碳汇替代赔偿方式提供的裁判指引,明确了裁判规则。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在涉碳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认购碳汇”责任承担方式,探索采取包括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定价等标准计算碳汇损失赔偿金等方式,逐步健全和统一“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规则。
《21世纪》:在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方面,人民法院有哪些重点工作?
杨临萍:随着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和“双碳”行动的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出现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比如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件、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等。为做好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加强对涉碳案件审理的指导力度。今年,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审判指导力度,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审理碳市场相关纠纷案件。针对“双碳”意见出台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梳理总结涉碳排放权等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案例指导,以高质效审判工作助力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加大对民营企业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21世纪》:最高法在《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中专门就涉碳案件审理提供政策指引。近期在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方面,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杨临萍:促进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对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和双碳目标实现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此方面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加大对民营企业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民营经济形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
二是妥善审理涉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在审理涉碳排放权质押纠纷中,当事人以碳排放权出质且已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主张就质押标的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妥善审理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和涉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纠纷案件,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21世纪》: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手段。去年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如何?未来如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杨临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强调了公益诉讼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219件;审结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403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1686件、审结138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461件、审结38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3832件、审结3456件;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240件、审结182件。
二是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部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持续完善包括公益诉讼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三是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领作用。去年是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施行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发布10件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8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去年审核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20多件,总结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融合发展的最新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宣传作用,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政策供给,规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各项配套保障机制,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