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条例贯彻实施依法推进乡村振兴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17

赵福禧


《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三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核心要义和特色亮点等方面作简要解读。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立法背景


(一)立法背景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乡村命名的法律,对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具有重要作用。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法规,完善乡村振兴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确定了乡村振兴的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了本市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本市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将中央和市委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目标、方针、原则、内容、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化下来,全面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确保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落实。

其次,制定《条例》是与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现代化乡村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市委书记李强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现实说明,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上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现代化,乡村振兴是上海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发展理念,将上海乡村的发展纳入到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把乡村作为稀缺资源,作为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承载地。《条例》的制定,正是立足超大城市特点,彰显乡村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市的繁华与农村的繁荣交相辉映,让乡村成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上海的底色。

再次,制定《条例》是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工作固化经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需要。近年来,本市深入实施以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为抓手的“三园工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本市农业基础较薄弱、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超大城市乡村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本市乡村振兴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并且针对各方最关注、农民最关心的土地、人才及资金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进一步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进一步健全完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具体举措,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遵循。


(二)立法过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将此项立法列为今年重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过程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

一是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开展充分的立法课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重点调研项目,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启动调研。蒋卓庆主任十分关心《条例》立法工作,多次专题听取立法推进情况汇报,亲自带队赴浙江临安和桐庐开展考察调研。周慧琳、蔡威、陈靖副主任,彭沉雷副市长等市领导多次带队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听取立法意见建议。立法课题调研形成了《关于本市乡村振兴立法阶段性调研情况的报告》,为立法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前期基础。

二是形成合力,平行研究,认真梳理汇总有关工作成果。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坚持平行研究、协调推进的原则,自2021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立法研究,牵头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建房、金融资本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养老和乡村民宿等10个方面重点课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许多有价值的针对性法规条款,为《条例》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重点梳理本届委员会履职以来,在监督检查和调研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人代会专题审议时代表的建言等,通过梳理,提出了56条重点立法建议条款。

三是多方参与,群策群力,数易其稿完成起草工作。今年,常委会将《条例》制定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年初,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四方协同,启动立法起草工作。起草组认真听取村镇代表、涉农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涉农企业、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梳理相关重点问题和立法条款,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司法局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协社法委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长三角三省司法厅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6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周慧琳副主任和彭沉雷副市长组织召开乡村振兴立法工作双组长会议,听取立法情况汇报,提出有关要求。7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形成立法议案。7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审。根据审议意见,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配合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表决通过以后,常委会领导要求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切实落实法定责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条例》共12章75条,包括总则、城乡融合、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人才支撑、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措施、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监督管理、附则。条文立足乡村振兴实际需要,与各涉农法规有效衔接。


(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


《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九条(第1~9条),明确立法目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规划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等规定,重点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着力做到“六个坚持”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制度保障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实施路径是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建设。二是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一责任;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国有企业应当增强示范引领作用。三是体现规划先行,明确乡村振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四是突出农民富裕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方面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相衔接的实现机制。五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粮食安全战略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推动建立长三角乡村振兴协同工作机制,打造区域品牌,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促进上海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条例》第二章共七条(第10~16条),从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乡村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一是根据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的协调发展,发挥新城集聚功能和赋能作用,体现乡村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二是加大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护力度,构建乡村社区生活圈;建立完善教育卫生领域城乡一体、均衡推进的发展机制,教育经费年度增量部分优先用于远郊农村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三是持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四是依托城市数字化转型,加强农村数字化建设,增强农业农村领域数据汇集和应用,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扎实推进“五大振兴”


《条例》第三章到第七章(第17~51条),共五章三十五条,重点围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要求,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关于产业兴旺(第17~27条)。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这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不仅事关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而且会在更深层次上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要素流动、产业集聚、市场形态乃至城乡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条例》第三章分别从产业发展规划、融合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生态农业、农业科技、种业发展、品牌建设、乡村休闲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进行明确。一要强化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专项规划“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二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增强重要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明确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发展种养循环农业,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培育,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三要加强种质资源库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研发型种业企业和种业科研机构,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育、推广体系,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四要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建立完善乡村民宿发展推进机制和相关标准,将促进乡村民宿发展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掘乡村多元价值。

二是关于生态宜居(第28~33条)。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条例》第四章重点从乡村规划、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村民建房、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加以规定。一要科学编制、调整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按照策划、规划、设计、实施的步骤推进乡村建设,加强村庄风貌引导,推进乡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二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要优先保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用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腾出的空间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三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民居住需求,保障农民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权利,鼓励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农村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村民办理建房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三是关于文化繁荣(第34~37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条例》第五章从乡村文化建设、文化资源供给、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等方面作出规定。一要将具有本市特点的沪韵乡村文化建设纳入“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二要加大公共文化供给,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乡村倾斜,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三要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农耕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赋予时代内涵、丰富表现形式,推进乡村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

四是关于乡村治理(第38~45条)。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条例》第六章着重规定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村民自治、群团组织和志愿服务、城中村治理、法治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平安乡村、清廉乡村等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要在进一步总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的应急体系;强化城中村治理,统筹建设规划指标、土地供应等资源,加强政策供给集成,实施城中村改造和治理。三要尊重村民自治,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建立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志愿服务动员机制,持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清廉乡村建设。

五是关于人才支撑(第46~51条)。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是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石,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七章明确提出人才振兴项目、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干部队伍建设、人才评价与激励等举措。一要实施乡村人才振兴项目,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国内外农业科技顶尖人才、农业领军人才,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健全完善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机制。二要建立健全涉农工作队伍的选拔、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注重选配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进入区、乡镇领导班子。三要健全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条例》第八章专门设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专章(第52~56条)。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考虑到本市已颁布《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有明确要求,因此,《条例》从促进发展角度作出规定:一是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减量化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完善统一公开、规范有序的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三是提升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统筹能级,鼓励盘活利用集体资产资源,推动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金融产品和保险服务。四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和公益性服务项目。


(五)加大乡村振兴保障力度


《条例》第九章为保障措施(第57~63条),加强对农业农村的支持保护,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基本经验,《条例》立足上海改革探索的经验,强化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要求“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要求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生态补偿等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远郊纯农地区、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二是加大金融扶持。支持建立乡村振兴基金,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惠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三是要求制定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指南,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四是加大用地保障。针对本市在乡村产业用地、农业设施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困难的问题,《条例》强调要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明确要求编制相关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至少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五是支持乡村产业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合理安排。六是依法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要求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不动产登记颁证和宅基地统计管理等工作。


(六)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上海实践的具体体现。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的背景下,如何推进崇明岛的乡村振兴,是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条例》第十章设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专章 (第64~69条),对目标定位、生态岛保护、特色产业融合以及相关政策支持作出规定。一是围绕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战略目标,在空间管控、用地管理、产业融合、社会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支持崇明岛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世界级休闲旅游度假岛。二是科学规划崇明岛生态保护空间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统筹优化设定滩水林田湖等生态保护指标。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体系,支持崇明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支持崇明区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滩水林田湖精准管控。三是支持支柱型、功能型、聚集型的乡村振兴重大生态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崇明。大力发展“康、养、体、游”等特色产业,打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产业新高地。四是支持崇明岛相关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相匹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七)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了将法律要求切实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一章专门提出了监督管理的要求(第68~73条)。一是设立乡村振兴指数,加强对农业、乡村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评价、考核。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强化人大监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此外,《条例》在附则中明确: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亮点


《条例》体现上海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彰显法律刚性,主要具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创设上海特色专章


一是设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专章。崇明是上海最为珍贵、不可替代、面向未来的生态战略空间,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事关本市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大局,是上海乡村振兴的底板和亮色。为此,条例设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专章,就促进崇明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推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目标定位和政策支持。二是设立农村集体经济专章。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针对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造血功能不足、资源要素统筹不够、发展能级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进一步从完善扶持机制、统筹资源要素、盘活集体资产、推动转型升级、促进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紧密结合上海乡村振兴工作实际


《条例》注重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在立法精神、原则和根本任务等方面与上位法保持了高度一致,对落实粮食安全、耕地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生态保护和长江流域禁捕等国家战略方面,细化体现上海工作特点。同时,法规注重结合本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在法规章节布局上把城乡融合发展放到总则之后的第二章,提出要进一步彰显乡村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推动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本市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和提升。如立足上海超大城市特点,把本市乡村振兴工作的主要抓手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三园”工程建设写入法规。又如,要求对乡村治理和产业发展数字化赋能,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求构建乡村社区生活圈,提升乡村生活品质等。在金融扶持方面,明确提出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完善信贷担保体系、鼓励金融产品创新等,充分发挥上海金融中心的功能作用,带动与支持乡村振兴。这些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凝练,将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功能,推进上海乡村振兴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提升。


(三)聚焦解决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条例》体现上海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三农”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农民建房问题、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困难问题、农民增收问题、乡村治理问题等都作出了回应。在农民建房方面,强调采取多种方式满足农村村民居住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权利;在用地保障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减量化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支持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在乡村治理方面,针对上海疫情防控中发现的问题,专门对加强城中村治理作出了规定。


(四)强调发挥规划的引领功能


《条例》充分体现规划先行的要求,多处对各类规划的编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在城乡融合中,强调了统筹城乡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在产业发展中,强化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专项规划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生态宜居中,强调了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并要求科学编制、调整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


(五)体现法规制度的刚性要求


《条例》对一些制度性的规定,能定性的采取定性的表述,能定量的尽可采取定量的表述,形成刚性指标和要求,使法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法规内容表述中,有91处“应当”、6处“严格”、2处“禁止”。如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明确要求编制相关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解决农民建房用地困难,明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这一规定,对财政投入是一项硬性的指标要求,对于稳定和增加乡村的投入力度意义非常之大;同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四、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对本市深化实施“三园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引领、促进、支撑和保障作用。为贯彻好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示范,蒋卓庆主任亲自带队赴崇明区开展宣贯调研,常委会副主任也分头赴涉农区开展宣贯调研。本市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实施好法律法规。


(一)切实抓好法规宣传培训


学法知法是尊法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对“三农”领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推动干部群众深入理解法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广泛开展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推动农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丰富学习宣传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为全面推进上海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加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文件


把实施国家法律和上海条例融合贯通、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确保《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对照《条例》要求,全面梳理现行政策文件,及时废止、修订与法律法规精神不符的相关制度文件,为上海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依法全面推进上海乡村振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把乡村振兴法律法规确定的精神、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到“三农”工作方方面面,依法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工作体系、考核评价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要素保障,共同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落地落实。


(四)加强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人大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监督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上位法和本市《条例》的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