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难题 浦东在沪首试社会机构代为看护机制

来源:上海浦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8

当“被告人”和“妈妈”两个身份重合,当法理和人情面临冲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努力寻找到了一条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之路。看守所内,泪眼涟涟的被告人缪艳(化名)在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提供的《代养儿童申请表》上签字,这意味着,她3岁多的儿子将由该机构代为看护。据介绍,构建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社会救助机构代为看护的完整工作机制,在上海尚属首家,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在浦东法院“破题”。

10月13日上午,浦东法院宣判,缪艳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妈妈”被告人将获刑

缪艳是安徽凤台县人。2013年9月2日晚,她负责管理的南码头路某无名发廊里,容留两名女子银某、左某分别与冯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缪艳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她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而在2009年6月2日,缪艳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这起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对已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缪艳变更强制措施,实施逮捕。这时,缪艳告诉刑庭法官,自己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小祥(化名),如果自己被关进看守所,儿子将面临无人看护抚养的窘境。

法官认真调查了缪艳的社会关系,发现她与前夫早已离婚,无法提供联系方式;联系缪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对方也表示她的亲戚没有能力抚养小祥。

法官为幼儿寻找“新家”

一边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无辜幼儿,一边是屡次触犯国法必须处以刑罚的被告人妈妈;一边是恻隐之心,一边则是不容亵渎的国法与司法权威。这起案件怎么处理?法官们苦苦寻找出路。

近年来,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的情况比较突出,对刑罚的执行带来很大困扰,浦东法院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破题”。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刑庭拟定了救助工作流程、委托看护文书样式等,并召开专题研讨会,寻得各方协助。在启动救助程序前,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并形成预案,告知各方做好准备。启动社会救助程序后,与公安、教育、民政、司法、心理咨询、铁路交通等部门就涉及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被告人的逮捕、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社会看护的委托工作顺利进行。刑庭还与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陕西回归儿童救助中心等公益性组织积极协调,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接收、安置、就学等工作,让孩子们有一个安全的“新家”。

逮捕缪艳前,刑庭法官专门找了一名志愿者,负责缪艳羁押期间小祥的看护抚养工作。当庭判决之前,北京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负责人张淑琴专程从北京赶来上海接小祥。判决之后,小祥将前往北京的“家”。

委托社会机构临时看护

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曹克睿介绍,长期以来,以缪艳为代表的这类案件,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比如有些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之后,必须予以收监,但是由于没人给小朋友提供相应看护,导致收监执行困难重重。”这给刑罚执行造成很大的难题,对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

据介绍,像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等社会救助机构,主要是为缺乏其他监护人的服刑人员的子女提供相应的生活教育,包括其它方面的看护,保障这些儿童在父母被判刑羁押之后,仍有一个比较正常的生活环境。

“以这起案件为例,小祥只有3岁,由于他的妈妈涉嫌刑事犯罪,必须被羁押,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未成年儿童如何进行看护的问题。”曹克睿说,这类案件中,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跟社会机构签订对双方都是有拘束力的临时看护协议。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由社会救助机构对孩子进行看护,等父母服刑完毕之后,再把孩子从临时看护机构领回。

“这样做的好处,首先及时有效保障刑法的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其次,能够较好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权益,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曹克睿说,由于在刑事审判中涉及这类情况比较多,因此浦东法院致力于将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机制建成长效机制。“比如,对小朋友我们有相应的关护和心理咨询机制,对社会看护机构,我们也有考察机制。在小朋友送到看护机构之后,法院将定期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反馈。同时,看护机构如果在看护过程中出现困难,我们也会及时监督和帮助,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配合,更好地给小朋友成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