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5 浏览量: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残联《镇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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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神经发育障碍(含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提供的教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特需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形成公益普惠、优质融合的镇江特殊教育发展模式,让每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二、主要目标

普及程度全面提高。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龄特需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全覆盖,3至6岁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90%,特需学生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

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特殊教育管理机构及职能进一步完善,学校特需学生支持发展中心全覆盖,评估安置、个别化教育和送教上门服务进一步规范。

内涵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模式更加多样,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和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师资队伍全面优化。加强特教学校、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师资力量配备,教师专业水平和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保障机制全面完善。医康教协同推进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特需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免费,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资源布局更趋合理,办学条件不断优化。

三、主要举措

(一)提高特需学生教育普及程度

1. 普及学前教育。普通幼儿园要积极接收服务区范围内的特需儿童就近入园,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有义务服务本乡镇(街道)特需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应融尽融。各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创办学前部(班),招收经教育评估后确不具备在普通幼儿园就读的特需儿童。康复机构应协助教育部门解决特需儿童学前教育问题。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或特教办学点)。

2. 巩固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入学率和巩固率纳入常规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全覆盖、零拒绝,切实抓好控辍保学。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安置不出设区市,特需学生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招收中重度残疾学生入学,送教上门学生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超过的纳入失学或辍学统计。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中如有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特需儿童,机构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协助教育部门解决其入学问题。办好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办学点。关心关注遭遇意外变故、特殊疾病、疑似辍学等其他困境学生,促进每个学生健康发展。

3. 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招生制度,结合实际组织普通中考、听障或视障单独中考、职业适应性测评等,并为特需学生参考提供合理便利。智力障碍等学生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确定教育安置方式。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进一步规范特殊(中职)学校特职融合班管理,加强中职学校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各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设置职教部(班),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特教班,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且有意愿的特需学生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应创造条件、应收尽收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特需学生。

(二)规范特殊教育管理

4. 完善特殊教育管理架构及职能。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共同参与的市、县两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将特教学校(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成区域特殊教育对象评估中心、课程教学研究中心、特需儿童康复中心、融合教育管理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依托资源教室和专职特殊教育教师,在普通学校设立特需学生发展支持中心,负责全校融合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为学校融合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评估工具应用、师资培训课程等专业服务。完善特殊教育服务清单、特需学生教育评估与认定、教育安置与转衔、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跨地域和跨领域集体教研等制度。调整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建设特殊教育专家资源库,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

5. 严格教育评估及安置程序。以各市(区)为单位健全特需学生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残联、乡镇(街道)组织适龄特需学生家长(监护人)开展入学登记,对适龄特需学生入学需求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名单。研究制订《镇江市特需学生入学评估安置工作指南》,各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依法组织教育、医疗、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专家在医学诊断报告(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对区域内特需学生进行综合性教育评估,并经家长签字认可后,根据每名特需学生的情况,提出安置意见,并规范做好特需学生学籍管理。

6. 健全个别化教育程序。学校要在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含普教与特教)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为特需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个别化教育方案应以教育评估为前提,方案需经学生发展支持中心集体审议同意和家长签字认可。学校应为特需学生配备导师,确保每个特需学生都有教师全程关注在校学习。加强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价,将其作为学生发展水平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的必要内容。

7. 规范送教上门服务。落实江苏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函〔202022号),健全送教上门管理制度,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服务形式和内容。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推动送教和送医相结合、上门送教和远程送教相结合、学校资源和社区力量相结合。教育部门提供的送教服务,由各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统筹指导学生所在学区普通学校实施。

(三)提高特殊教育内涵质量    

8. 探索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推动学前特需儿童保育教育研究,编制《镇江市学前融合教育支持手册》,推进实施适合特需儿童身心特点的保育、教育及康复服务。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联合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设工程,作为乡村振兴实事重要内容,依托乡镇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全面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设。

9. 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要提高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水平,系统构建适合各类学生的校本课程。探索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模式,不断提升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教师个别化教育水平。推动普职融合发展,探索从初中开始设置职业技术课程。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与教研部门合作,指导普通学校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把质量监测、教育评价与质量提升相结合,定期反馈质量监测结果。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探索超常儿童融合教育途径。

10. 推动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以培养残疾学生生活和就业能力为目标,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通过开展委培、订单式培养模式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积极联系企业进行职业岗位培养和实习,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

11. 搭建特殊教育发展平台。推进特殊教育内涵项目及融合教育基地校建设,建成一批融合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新增省市级特殊教育发展项目50个。健全市、县、校三级教科研体系,实施教科研引领,在市级教科研中,设置特殊教育专项课题研究,培育一批优质教科研成果。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教学校智慧校园和智慧课堂建设,完善特殊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其在特需学生信息管理、诊断评估、教育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实现特需学生相关数据互通共享。

(四)优化特殊教育师资建设

12.加强师资配备。进一步落实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机构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201727号)要求,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重点配备学前特殊教育与康复师资,鼓励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县级以上教科研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特教教研员。建立专职特教教师县域内统筹调配机制,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与普校特教教师交流轮岗。

13. 强化培养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需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持有普通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专业考核合格证。重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制定培养规划,将特殊教育纳入全体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拟进行职称或职务晋升的教师和校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应接受过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培训,有特殊教育工作成效。组建融合教育名师工作团队,大力开展学前康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不同学段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大赛、教学论文评审和各类研讨活动。开展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评选,建立特殊教育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培育机制,实现特殊教育拔尖人才量质双提升。

14. 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增核。对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重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普通学校,应适当增核绩效工作总量,主要用于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对普通学校部分承担融合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予以倾斜。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师资的绩效考核由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共同实施。对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治疗师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包括普通学校特教教师)职称单列评审,增加中高级教师职称比重。教师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倾斜。

(五)加大特殊教育保障力度

15. 完善医康教结合保障机制。推进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建立医教结合市、县两级专家库,实施专家与中小学结对机制,定点联系学校,提高特需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入园入学体检报告应包含儿童发展障碍信息,并根据实际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和参与康复与融合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选派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特需学生教育评估,并提供综合诊疗服务及干预指导,每月至少参加1次医教结合活动。规范医教结合工作流程,分类开展学校、家庭康复教育活动,加强康教课程研究与实践,提高康复教育实效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区域教育康复工作,各级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创建定点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学创建孤独症定点康复机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须取得相应医疗或教育资质。

16. 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到2025年每生每年不低于7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助水平。落实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适当拓宽生均公用经费用途,用于特需学生特殊学习用品、干预训练、送教教师交通津贴和学生就餐补贴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其康复服务经费由县级以上残联按规定结算。特需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全免费。特需儿童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

17. 强化特殊教育资源保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达20万的县(市、区)建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丹徒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均建成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要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满足特需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服务。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特需学生规模、类型、分布等情况,做好区域特殊教育发展的宏观规划和布局调整,因地制宜配置融合教育资源。依托现有普通职业院校,办好特需学生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对承担特需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给予支持。加强普通学校无障碍校园建设,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对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给予康复设备器材补助。落实《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市级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对各地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长年度考评。

(四)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广泛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典型事迹,引导家长、社会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特需儿童少年成长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