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12-05 浏览量:1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江苏省规划条例》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统筹作用,加快把镇江建设成为繁荣和谐、特色鲜明、品质高雅、业态领先的令人向往的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特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划决策机制

(一)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各辖市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由辖市主要领导任规委会第一主任或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吸收若干专家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众代表参加,实行全会、规划审查会议和专家咨询会议制度。

(二)建立首席规划师制度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各辖市要聘请一名国内外知名的规划专家作为首席规划师,为规划决策提供专业指导,提高城乡规划整体水平。对提交规委会审查的项目,必须先经过首席规划师审阅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镇村规划师制度,通过公开招聘或选调等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培训合格后,由辖市任命为镇村规划师。

(三)明确各级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各级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审议本行政区范围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包括重要和重大规划、重大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其中,对于各辖市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及国家级重大投资项目的重要规划;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 (街区) 名村保护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以及重要的城市设计和重要的地标性建筑设计方案,均须在各辖市规划委员会初审的基础上,报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确定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尊重规划、服从规划和落实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按照全域规划要求,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五)强化全域规划理念。在市域3847平方公里范围内,全面抓好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到镇村规划,从城市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到市政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等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起具有镇江特色的、覆盖全域、衔接紧密的科学规划体系。加强各种规划间的相互协调,推进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做到“多规合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

(六)构建等级合理的市域城镇结构体系。健全和完善中心城市(市)、中等城市(辖市)、中心镇、一般镇四级城镇结构体系,进一步引导人口向城市(镇)集聚、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镇江中心城区要按照“拓展南部、优化沿江、提升中心、整合空间”的要求加速发展,丹阳、扬中呼应镇江中心城区发展,加快有机对接,构建镇-丹-扬组合型城市,全力强化中心城市的区域核心地位。句容加速与南京的功能对接,形成西部增长极。各辖市要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形成合理的城镇结构体系。

(七)全力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工作。在长三角区域规划、苏南现代化示范区规划和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按照宁镇扬同城化的要求,明确规划修编的思路,深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完善长山生态科技城、高校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等城市重点发展地区的规划思路,做好远期的规划预测、控制和预留发展空间。建立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反馈机制。各辖市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工作。

(八)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逐年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科学性、系统性。

(九)积极开展专业(项)规划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名村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专业(项)规划的编制,不留空白和盲点。

(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更新工作。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修订版)》要求,运用“城市设计+控规”的方法,在保障城市整体和长远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实现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张图”的动态维护机制。

(十一)认真做好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着力推进新一轮镇总体规划的修改、镇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结合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合理调整规划布点村庄。加强对镇、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探索,完善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做好村庄环境整治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全力推进“三新”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工作,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地域和文化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十二)强化城市设计。注重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在完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完善整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城市天际线规划和色彩规划。准确把握城市的个性和特质,体现城市的品位和风格,使功能性与审美性相统一,使造型、色彩与整体环境相一致,充分展现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独特的自然风貌和现代化气息。各中心镇也要开展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对城镇和乡村风貌保护与建设的指导。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打造阳光规划

(十三)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各辖市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经批准,规划行政部门可设置独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既保持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又为地区和基层提供高效服务。

(十四)构建覆盖城乡的规划管理网络。加强镇村规划管理,配齐配强镇村规划管理的机构和力量,切实做好镇村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镇村规划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必须接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领导和指导。各镇、涉农街道要设立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能,配备1-2名专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镇村规划师,各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1名兼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十五)加强城乡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把好项目的规划选址关,切实发挥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要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区范围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督查工作,预防和及时制止城乡规划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推进规划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全覆盖,建立三维辅助决策系统,完成市和辖市规划区范围内三维建模,为规划决策提供多视点可视化分析,对提交规委会审查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建筑的设计方案须提交三维可视化分析成果;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建立综合管网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确保城乡档案建设管理与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同步发展;通过信息化建设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翔实的基础信息,不断提升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水平,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十七)控制零星地块建设,促进成片开发。除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和历史遗留问题外,原则上不再审批10亩以下零星地块的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片区化、规模化、生态化要求开发建设住宅,形成服务全、环境好、设施齐的现代化居住区,新建居住区沿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小型商业网点房,并应按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以邻里中心形式布置商贸、文体、教育、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十八)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优城市品质。全面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参与规划和建筑设计,切实提高我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整体水平。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单体建筑和片区开发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要实行多方案征集比选确定。

(十九)加强市政管线和地下空间的管理。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条件而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管理机制、制度以及规划、建设、使用等各方面管理措施,确保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二十)打造“阳光规划”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与反馈制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实施水平

(二十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严格规划审批制度。严格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除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修改条件外,还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前置核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洽谈和签订招商合同或协议前应当先核查相关规划、征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取得规划前置核查同意,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引进项目。

(二十三)严格规划指标控制和土地出让条件变更的管理。各类项目要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要求等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不得变更各项规划指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包括存量出让土地)的控制,对容积率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十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供应土地;房屋产权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项目未进行规划核实验收的,土地、房屋产权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二十五)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1%)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立案查处。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

(二十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按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要求,加大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整改力度,形成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整体合力。要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秩序。

(二十七)健全规划督查考核制度。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以督查督办等方式,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督查落实、绩效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专项督查力度,对不按照规划实施的工程项目或规划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二十八)加大规划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进一步强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一定数量的高层次规划人才;同时采取与高等院校、研究所、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引入外智等多种形式,发展和壮大规划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二十九)形成风清气正的规划行风。加强规划系统的行风和廉政建设,不断提升规划系统的公信力。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做到踏实做事,清白做人,取信于民。

(三十)推动规划工作创新。强化创新意识,积极应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抓好规划系统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增强服务发展的能力,全面开创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