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财资中心集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财资中心集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财资中心集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进一步提升总部经济能级,就浦东新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财资中心(以下简称“财资中心”)集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跨国公司聚焦总部功能设立财资中心

(一)财资中心是跨国公司的总部对其成员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投资、融资、实时监控、风险管理及外汇兑换等集中管理活动的业务单元、核心部门或独立法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集团财务公司在浦东新区集聚财资中心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财资中心集聚,有利于浦东新区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推动“五个中心”升级和发展“五型经济”,有利于浦东新区加快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加快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

(三)抓住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域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机遇,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支持下,推动财资中心的创新业务试点,为财资中心的集中管理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四)发挥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集聚优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财资中心建设。

(五)鼓励财资中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以及国内外先进财务系统,并发挥天然数据中心的优势,推动财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智能化转型。

二、进一步提高财资中心资金运营便利度

(六)支持设立在浦东新区并承担亚太或全球财资中心(或司库)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集团内及供应链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探索提升本外币投融资和经常项目收付便利化。

(七)支持设立在浦东新区并承担亚太或全球财资中心(或司库)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本外币资金收支业务,发挥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本外币自由汇兑,境内人民币有限渗透”的功能,支持全功能型资金池账户用于满足集团内成员间的经营性需求、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集团内及供应链上集中收付需求等,严格控制资金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支持全功能型资金池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境内相关市场开展投资。支持集团总部实现人民币资金在岸集约化管理。

(八)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财资中心作为主办企业,选择合适的资金池开展跨境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资金归集及余额调剂。

(九)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由集团内设立的财务公司承担财资中心功能的,支持其财务公司开展集团内的资金划拨、办理成员间的结售汇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海黄金市场。

(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动研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开展跨境财资业务的税收政策。

(十一)支持财资中心依托各类本外币业务、监测系统,配合监管部门综合运用统计监测分析、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财资中心的配套保障

(十二)为保障财资中心发展,经认定后依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等相关扶持办法予以支持。

(十三)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浦东新区在人才引进和奖励、人员流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4日。

 《浦东新区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财资中心集聚的若干意见》.pdf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