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6 浏览量:1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深化登记确认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应当统筹效率与安全,坚持依法规范、便捷惠企、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范围的登记与展示)

企业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展示。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主营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经营活动项目。

第五条  (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

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企业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第六条  (经营范围的调整)

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由企业主动调整展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为企业经营范围调整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

第七条  (优化经营范围记载方式)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八条  (协同监管)

登记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数据采集、归集、管理及共享等工作。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相关经营项目信息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许可审批信息反馈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归集至市大数据资源平台。

第九条  (权益保障)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或者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

第十条  (招投标领域特别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投标人经营范围是否记载某项内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的条件,不得以对投标人经营范围的审查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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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