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华泾镇,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促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本区征地养老社会保障,按照市政府要求,本区对原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对其征地养老费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区级征地养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实行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医疗费报销标准、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华泾镇商定并报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三、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所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照本区制定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不得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上述费用继续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督等责任。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9日起实施,2022年4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