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9-01-19 浏览量:12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房改〔199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市区199812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199811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在其购房时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计算到1992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加年工龄补贴额与工龄之积再乘以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按省公布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附件一)。

2、购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1998年度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40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7.12元。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工作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六)199812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工资比例逐月计发购房补贴。1998年度月补贴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3%(不含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发放后,不再另发住房租金补贴。

发放的购房补贴进入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市房改办要制定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购房补贴审批工作。

(八)在199811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面积按省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附件二),也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九)按照“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

(十)根据省统一规定调整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19987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按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交比例不变,即单位和个人各为6%。

1998年12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

(十二)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十四)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进一步完善购房人申请、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审批的制度

(十五)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十六)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建设

(十七)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业管理,切实解除居民购房的后顾之忧。

五、进一步深化存量公有住房的改革

(十八)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从1998121日起,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75元;其他结构等级住房的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租金提高后,住房租金补贴在原来的基础上,在职职工提高0.8个百分点,离退休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资或离退休费计算。继续执行租金减免政策。

(十九)稳步出售存量公有住房。从1998121日起,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最低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0元,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其他折扣不变。

按省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买存量公有住房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的部分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的部分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二十)新购建的住房和腾空成套旧住房只售不租。

(二十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二)继续加大企业房改力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将单位住房基金理入职工工资,增加住房消费含量,同时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尽快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过渡。

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三)建立健全市区职工房改住房档案,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下同)的交易市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报省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出租、交换、抵押等。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须在补足成本价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补交的房款全部转为住房公用部位、合用设备的维修基金。

(二十五)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暂按收入的5%综合征收率计征,先以保证金形式收取,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或实行产权交换的,可全额或差额退回;同时还应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七、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六)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市区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各指定商业银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八)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二十九)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各项工作。

(三十)加强房改宣传教育和舆论导向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转变住房旧观念,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一)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府〔199536号)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二)原有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三十三)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十四)本方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江苏省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90平方米;

局级:110平方米;

市级:135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附表二:


江苏省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75~100平方米

局级:90~120平方米

市级:130~150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