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量:1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20〕11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处理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措施


3.5  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善后处置和恢复


5.1  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联动机制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专业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惩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迅速控制,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包括常州经开区,下同)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


2.1  市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指定人员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主要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指挥部在业务上指导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协调本辖区内I、II、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领导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涉事单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从省、市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海事、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各类环境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入河、入江、入湖(库)重要河道,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监测。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预警预报。


3.2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市指挥部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长、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毗邻市(县)。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Ⅳ级预警信息由辖市(区)指挥部指挥长、受辖市(区)人民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经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至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措施


3.4.1  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4.2  Ⅲ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预警后,在采取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建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2)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4.3  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增加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应急响应支持。


3.5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和部门。


4.1.1  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初报应报告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2  报告程序


(1)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2)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30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15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组织研判并经市指挥部同意,1.5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对地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其他事件,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2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4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


(5)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因环境污染引发*****,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⑤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对于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分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对初判为一般等级、社会关注度高、区位敏感等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组织开展研判,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4.3.1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协调、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处置进展。


4.3.3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进行实时调整,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经研判需降低响应等级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1)赶赴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现场指挥长。各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


对初判为一般等级、社会关注度高、区位敏感等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属地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


(2)人员转移及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社会治安组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污染处置组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医疗救护组做好伤病员救治;应急保障组做好人员安置供给等保障工作。


(3)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涉事单位、事故原因等,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污染特征,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现场监测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点位布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应急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等。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其扩散趋势,出具应急监测简报。研判、预测污染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状况、性质、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向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进行报告,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


(5)专家咨询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会商,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专家组应参加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为指挥机构、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根据需要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动态及时调整下一步的对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善后处置和恢复


5.1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2014〕第32号)等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存档备案。必要时,市指挥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本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与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件后续处置建议,并对现场清理和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应急处置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主要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6.3  物资保障


加强应急体系管理,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中环境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做好物资调配保障;各辖市(区)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有关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4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负责统计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联系电话等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灵活制定通信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5  联动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应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2  专业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辖市(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及各辖区应当结合实际推动应急演练模拟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利用数字化技术全流程、全要素梳理演练任务流程,为常态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提供新的技术手段。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做好数字化管理,及时上传至应急管理平台。


8.2  奖惩


市指挥部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常政办发﹝2020﹞112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