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量:11

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镇江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镇江市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区用地开发现状、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二、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范围为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部分区域,划分面积合计为564.26 km2。

三、区划类别及噪声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限值见表1。



注: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四、划分结果

(一)0-3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轮调整方案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期间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1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面积78.35 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21个,面积372.22 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面积113.69 km2。具体范围见附件1—附件3。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

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 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 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 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梯探出前排遮挡并受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与4a类相同。

具体范围见附件4。

五、补充规定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二)“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三)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依据。

(四)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可能存在本区划范围不能满足城市实际发展空间需要的问题,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镇江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 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 2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3. 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4. 镇江市区主要交通干线信息表

5. 镇江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