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量:10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方案


为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升各级财政保障能力,增强市区协调发展合力,制定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三高一争”奋斗目标,立足“总体稳定、优化调整”要求,完善健全市对区转移支付机制,支持区级兜牢“三保”底线、加快发展主导产业,更好发挥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主要内容

在保持市区财政体制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具体如下:

(一)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

支持基层兜牢“三保”等刚性支出底线,统筹省对下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市级财力,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总量不超过2亿元。按照各区上年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规模、“三保”支出规模、债券还本付息支出规模等因素,市级将各区刚性支出保障水平分档,按差额补助区级,实行“一年一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第一档:区级保障水平超过100%(含100%)的区,不予补助;

第二档:区级保障水平在80%(含80%)至100%的区,补助10%;

第三档:区级保障水平在70%(含70%)至80%的区,补助15%;

第四档:区级保障水平低于70%的区,补助20%。

如各地应补助资金总额超过2亿元,将按同比例调整各地最终实得补助资金规模。镇江市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见附件。

(二)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

围绕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实施,鼓励各区聚焦主导产业,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区当年增值税增速超过区级平均水平的部分进行分档,超平均增速部分对应的市级留成财力按比例补助区级。具体如下:

第一档:增速超过区级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下的部分,补助对应市级留成财力的50%;

第二档:增速超过区级平均增速5至10个(含10个)百分点的部分,补助对应市级留成财力的70%;

第三档:增速超过区级平均增速10至20个(含20个)百分点的部分,补助对应市级留成财力的80%;

第四档:增速超过区级平均增速20至30个(含30个)百分点的部分,补助对应市级留成财力的90%;

第五档:增速超过区级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补助对应市级留成财力的100%。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中央、省出台新的财政体制政策,据实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镇江市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

镇江市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支持区级兜牢“三保”等刚性支出底线,根据市区财政体制有关规定,设立市对区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涵盖所有辖区,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区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方面。

第三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统筹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市级财力筹集。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总量不超过2亿元。

第四条  综合各区上年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总量、“三保”支出情况、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情况等因素,市级对各区刚性支出保障水平进行分档,按保障差额实施补助。分档实行“一年一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第一档:区级保障水平超过100%(含100%)的区,不予补助;

第二档:区级保障水平在80%(含80%)至100%的区,补助10%;

第三档:区级保障水平在70%(含70%)至80%的区,补助15%;

第四档:区级保障水平低于70%的区,补助20%。

第五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第四条政策,对区级按保障差额实施补助。

(一)保障差额计算公式为:

保障差额=“三保”等刚性支出负担总量-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总量

(二)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助金额=保障差额×补助比例

如各地应补助资金总额超过2亿元,将按同比例调整各地最终实得补助资金规模。

第六条  区级保障水平主要反映区级保障“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区级保障水平=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总量/“三保”等刚性支出负担总量×100%

第七条  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总量综合考虑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解市以上支出、其他政策性刚性支出等。计算公式如下:

可用于“三保”等刚性支出的财力总量=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含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领域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政策性刚性支出

第八条  “三保”等刚性支出负担总量综合考虑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及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三保”等刚性支出负担总量=“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分类中501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50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之和)+“保基本民生”支出(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分类中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0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之和)+还本付息支出(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分类中511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512债务还本支出之和,不含通过再融资债券安排债务还本支出)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面落实好“三保”工作责任,坚持“三保”等刚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在预算安排和库款拨付等方面优先保障,坚决落实兜底保障主体责任。

第十条  市级财政将根据工作要求,对各区管理、安排和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