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入准入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户收入准入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公布的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 低收入家庭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元(含)以下调整为2150元(含)以下。
3.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00元(含)以下调整为3250元(含)以下。
二、金融资产审核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户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2.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
三、车辆审核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户、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或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四、经营活动审核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户、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最低生活保障户、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同时符合上述标准。本通知中未涉及保障标准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