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依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优化预算追加流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要求
(一)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年初预算下达后,上半年因工作任务临时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事项,由各单位通过统筹年初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消化解决。上半年原则上不申请、不受理、不研究追加预算。特殊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二)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除涉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兑现刚性支出政策外,每年12月1日后批准的预算追加事项当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支出,均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二、细化申请范围
可在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为落实国家、省、市年度中出台的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或配套的支出;
(二)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年度中,因正常人员变动、级别调整等产生的人员及公用支出追加事项,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刚性增支事项,省以上部门通过转移支付、实拨资金安排的支出增加事项,由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统一办理,年底汇总报市政府统一审定,纳入市级预算调整草案编报范围。
三、完善追加流程
预算追加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建议、政府审批、人大审议”的流程予以办理。
(一)预算追加申请单位向市政府行文申请。涉及政府投资的事项,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先行完成前期工作,并调整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预算追加事项签批拟办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拟办意见后,坚持依法合规、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可用财力实际等情况,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及金额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
(四)市政府按权限审议决定预算追加事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申请单位凭市政府批复意见至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事项,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六)属于法定调整预算范围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汇总拟定市级预算调整草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优化审批权限
(一)单次预算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
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直接审核办理。
(二)单次预算追加金额1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事项
按上述预算追加流程,经市长、分管(协管)财政副市长、相关副市长批准办理。
(三)单次预算追加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项
按上述预算追加流程,报市长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
(四)单次预算追加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按上述预算追加流程,报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情况复杂的追加事项,由分管(协管)财政副市长召集有关方面专题研究后,报经市长同意后,依审批权限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属于特殊或紧急事项可先由市长签批执行,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追加。
五、加强支出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牢固过“紧日子”的意识,强化增收节支,厉行勤俭节约,从严预算追加,严肃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科学、规范、高效使用。追加资金结余不可调剂使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收回。各部门、单位预算追加支出管理情况,纳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中央、省重大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抄送: |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1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