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量: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4)57号.pdf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本规定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确保住房权益有保障。

三、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5%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

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对货币安置补偿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0%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高于单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

四、购房补助

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5%增加补偿资金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的购房补助比例为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购房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5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