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量:10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原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pdf

政策解读:《关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政策解读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8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红线,是指通过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宁波市综合交通规划、详细规划、道路工程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其中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

本细则所称的河道蓝线,是指通过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宁波市水域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河道工程规划等确定的河、湖、渠等水体边界控制线,其中河道等级分为主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两个等级。

第三条  市局总体规划处(专项规划处)统筹市辖六区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调整均需经市局总体规划处(专项规划处)审定或备案。市局其他处室、各分局(局)、局属事业单位按本细则确定的职责配合完成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发布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是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核心管控要素之一,不得擅自修改。道路与河道建设项目涉及红、蓝线调整的,应同步修改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完成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中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数据更新。

第五条  因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需要,下列情况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

(一)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实施深化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二)因市政建设或地块开发,在编制工程规划、地块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审批等过程中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三)其它根据城市发展建设实际情况,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第六条   市局负责审定下列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修改:

(一)市域范围的高速公路、快速路、涉及跨辖区段的各级道路和河道的调整(行政边界两侧各1公里内);

(二)市六区范围的主干路、次干路调整;

(三)市六区范围的支路取消及一般河道的取消;

(四)市六区范围内30米(含)以上主干河道的调整。

各分局负责审定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其他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其中涉及本条第(一)(二)项确定的道路红线修改,若不改变道路总体走向、等级及控制宽度要求,道路红线的下列调整可由所在辖区分局负责审定:增加交叉口渠化、折圆角调整、增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道路线形局部微修且修改长度不超过 500 米的情况。涉及本条第(四)项确定的河道蓝线修改,若不改变河道总体走向及控制宽度要求,其河道拓宽、河道线形局部微修且修改长度不超过500米的河道蓝线调整可由所在辖区分局负责审定。

第七条 各类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时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调整的,组织编制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前与市局责任处室或分局责任科室衔接修改内容,待确认后方可组织相关审查和成果报批工作。

第八条  属于第五条第(一)项情况,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数据修改按详细规划入库程序协同更新。属于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况,且在详细规划已覆盖的区域,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修改需同步调整详细规划后方能入库,可采用详规局调联系单。属于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况,且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修改可先行入库,并与相关处室、分局做好衔接,纳入到详细规划修编内容。

第九条  由市局审定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经市局组织的相关会议或市局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局责任处室填写入库联系单;市规划院配合市局对入库数据的技术合理性、格式标准性等进行校核后,提交市局大数据中心;市局大数据中心根据提交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图,更新“一张图”系统中的道路红线图和河道蓝线图,并及时发布。

第十条  由分局审定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经分局组织的相关会议或分局例会审议通过后,由分局责任科室填写入库联系单,并提交市局责任处室备案;市规划院配合分局对入库数据的技术合理性、格式标准性等进行校核后,提交市局大数据中心; 市局大数据中心根据提交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图,更新“一张图”系统中的道路红线图和河道蓝线图,并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  县(市)范围内的红蓝线数据应每半年度更新一次,由各县(市)资规局负责审定各自辖区内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后提交市局责任处室,市规划院做好校核与入库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局、各分局、各县(市)资规局、市规划院、市局大数据中心等应确定专管员,负责日常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有关事项的联系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加强质量把关。修改方案应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并满足相关技术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市局大数据中心应在接收修改数据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及时发布最新道路红线、河道蓝线GDB 格式的矢量数据,并同步更新“一张图”系统。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关规划、规划条件、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应与最新发布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图进行校核,避免产生矛盾。

第十六条  红蓝线入库数据成果材料包括:

(一)电子文件——道路红线修改方案的CAD和GDB文件,仅保留0、RB(或RB-翻图区)、RC(或RC-翻图区)三个图层,依次对应修改范围界线、拟修改道路红线、拟修改道路中心线。河道蓝线修改方案的CAD和GDB文件,仅保留0、LX(或LX-翻图区),依次对应修改范围界线、拟修改河道蓝线。

(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数据入库联系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图,确需对外提供的,应按照《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管理暂行规定》(甬自然资规办〔2021〕3号)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2018年6月22日原宁波市规划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甬规字〔2018〕109号)同时废止。

附表

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数据入库联系单

入库类别

(勾选)

£道路红线

£河道蓝线

入库依据

(勾选)

£市局例会(     )年第(    )期

£分局例会(     )年第(    )期

£(                       )纪要

入库项目


申报修改的处室(分局)


所在辖区


数据入库

详细情况

具体道路或河道名称

修改内容

修改原因










校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报处室

(分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规处(专项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1、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对比图

2、相关纪要

3、入库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