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 做优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量:13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绍兴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越省心”宽容式市场管理、“越快办”便捷式极简审批、“越快兑”集成式政策直达、“越满意”增值式政务服务、“越智慧”无感式监测评价,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落实更开放更公平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非禁即入”。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畅通市场准入壁垒投诉渠道。

(二)全面营造“越省心”宽容式市场管理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可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全力减少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决定。依法强化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加快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强化高频涉法风险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公检法沟通协作联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实施核心密点重点保护机制,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坚持“防范在先、能调不裁、能裁不诉”原则,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探索开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联动执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

(四)深化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承诺践诺机制,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重整成功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营造更合理更普适招投标环境

(五)严格执行招投标公平规范监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坚决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招标人自**利保护。扩大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范围,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全面推广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真正承担施工建设企业。

(七)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绿色管理,支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化发展。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

三、拓宽更活跃更广泛投资领域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聚焦铁路、公路、港口、通用机场、水利、储能、充电桩、综合管廊、污水处理、乡村振兴、城市有机更新等基础设施领域,体育场馆、养老、文旅、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设施农业等产业投资领域,梳理形成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九)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发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省级试点效应,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新增试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50%,推动一批标志性REITs项目发行上市。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

(十)激活制造业项目“内生动力”。坚持“内生+招引、传统+新兴、链主型+专精特新”项目并重,鼓励企业增资扩产,进一步促进内生项目建设。

(十一)强化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落细前期评估导则、前期研究办法、问题预警处置、分级分类协调、常态服务指导等工作机制,持续健全重大民间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聚焦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产全链条,块抓条保、压实责任,节点攻坚、闭环推进,实现堵点难点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推动项目快落地、快建设、快见效。

(十二)扩面实行“越快办”便捷式极简审批。持续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低风险小型项目“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确保全过程审批“最多80天”实现率100%。推广运用区域评估、“标准地”“代办制”等创新经验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合并审批等提速举措,畅通“绿色通道”,推动更多民间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深化应用绍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系统,鼓励开展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引导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指南、明示收费标准、承诺服务时限。

(十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落实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要求,促进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对接融合,解决初创期企业、成长型企业融资难题。深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天使投资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大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培育,促进企业有序开展国际化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RCEP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承接境外工程项目。支持口岸签证办理,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加强企业涉外法律服务,强化国际竞争与合作、外经贸风险防范。实施“十业百展千企”行动,鼓励企业出境参展,对参加省级商务重点展会和市级重点展会的,分别按展位费70%、100%的比例给予补助。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不超过50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持续推进“浙货行天下”。

(十五)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聚焦平台与产业双向赋能,全力推动平台经济错位发展。建成并深化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为全国平台经济治理创新提供绍兴经验。构建“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新模式,创新平台企业品牌培育、标准引领、产权保护等服务载体。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动态推出一批典型投资案例。支持平台企业开展底层技术(基础研究)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全面实施“1+N”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工程。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率先打造一批引领性的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新模式。

四、强化更精准更充分要素保障

(十六)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4+1”专项基金落地组建,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市产业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支持。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用好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依托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民营企业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严格落实统一且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标准化授信审批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贷款条件、利率和尽职免责保持一致,适当提高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继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开展“千员访万户”汇率避险专项宣传,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建立上市公司“五本账”,构建“1+3+N”工作体系,全面推动上市公司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八)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地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纳入“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用足用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按宗供应。

(十九)全力保障企业用能和排放需求。统筹用好能耗增量、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等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探索开展排污权租赁,满足企业临时新增排污指标需求。

(二十)强化人才要素支撑。落实人才支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引进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大学生。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赋予人才项目更大自**。深化“百所高校、百名专家、百个镇街、百家企业”人才特派员制度。实施“增值式”人才服务十条,每年落实“十件实事”,加大人才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住房安居、金融支持等保障力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落实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持续推进惠企稳岗扶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

五、打造更完善更优质创新生态

(二十一)深化“越快兑”集成式政策直达。迭代升级“1+9+X”政策体系,持续优化惠企政策审批“一网办”、兑现“一码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十二)突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鼓励更多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发展领域,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以上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成果转化惠及更多民营企业。加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开展创新方法推广应用。深化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改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鼓励各地加快推进“未来工厂”和省、市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等建设,加大信息化改造项目补助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专项改造,对当年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培育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二十四)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深入实施“4151”计划,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等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加快形成一批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进一步强链补链。建立高成长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分行业评价高成长企业,着力保障技术、人才、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需求。

(二十五)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农业龙头企业招引培育,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农业企业牵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实现农产品加工产业链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深化拓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农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深化“区域公共品牌+企业产品品牌”模式,每个主导产业打造有影响力的县级以上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企业自主品牌。支持农业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农业产业金融政策扶持。

六、优化更高效更包容服务监管

(二十六)全面推进“越满意”增值式政务服务改革。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持续优化“11558”政务服务创新体系,依托“1+6”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更新升级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渠道,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全周期衍生服务,构建形成全链条、全天候、全过程政务服务新生态。

(二十七)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坚持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各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涉企政策有效覆盖至个体工商户群体。加强个体经济发展状况监测分析,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精准落实帮扶措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情,制定专项政策,配套专项资金,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并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统筹研究过渡期政策措施,减轻“个转企”创业创新初期经营压力。

(二十八)深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等综合执法机制,以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系统为抓手,推行执法单位协同配合工作模式,实现协查协办、联合执法、联合会商、抄告抄送等响应率、处置率均达到95%以上,稳步解决民营企业监管缺位、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推广“行政行为码”,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贯通闭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细化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水平,从源头上监测预警、监督纠正“执法扰企”问题。

(二十九)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执行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曝光恶意拖欠账款案例。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在企业自愿前提下加强调解协商,并依法予以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打击拖欠工资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七、建设更顺畅更有序互动机制

(三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结对联系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实行常态化调研服务机制。建立企业发展、民间投资、诉求反映等问题收集和推动解决机制,实行亲清政商交往有关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畅通民营企业与党政部门交流渠道,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资政作用。

(三十一)推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进一步发挥企业家经济活动主体作用,将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作为涉企政策制定出台的必要环节,建立涉企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完善全过程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工作规范,畅通政策建议诉求政企双向交流反馈渠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平台,广泛搜集企业政策需求、落地堵点、意见建议。健全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机制,依法依规公开涉企政策,全方位、多层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定期组织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工作,评估政策执行基本情况、经济与社会效益、社会反响等内容,结合评估结果及时修订调整政策内容。

(三十二)建立健全“越智慧”无感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宣传力度。依托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落实“四个定期”调度评估机制,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链项目、内生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分析民营企业发展和民间投资情况,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绩效,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加强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和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常态化正面宣传,选树年度民间投资“十佳精品项目”“十佳明星企业”。

(三十三)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浓厚氛围。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闯出一条依托自主创新、营建自主品牌、弘扬自强文化、构建自身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施新生代企业家现代化能力提升和“双传承”计划,建立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导师制,推动越商事业薪火相传。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机制,创新“入市第一课”辅导服务,加强反垄断合规辅导,推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宽容包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要挟勒索以及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