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关于在台州市渔业领域推行“首违不罚”执法制度的意见

来源: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效能,规范我市渔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台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台市委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台州市渔业领域推行“首违不罚”执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普法,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着力加强行业监管普法教育,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充分利用休渔期、开捕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经营。着力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大力宣传“首违不罚”典型案例,依托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广场宣传等渠道,提高“首违不罚”执法制度的社会效果。着力丰富普法方式,以推广“轻微违法学习室”、线上学习平台等为抓手,通过“以学代罚”力求“无违可罚”。

二、注重精准,全面推行“首违不罚”。坚持依法执法,以全省农业农村(渔业)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指引,依法执行台州市渔业领域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严格适用程序,认真对照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及实施程序,核查适用结果,规范执法行为。灵活应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危害后果,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注重监管,切实保障合法公正。认真执行“三项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首违不罚执法全程记录、有据可查。事中强化法制审核,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首违不罚的,按照相应处罚程序予以立案查处;认为可以适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经法制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后强化法制审查,定期开展自查、互查和抽查,对照要求审查实施程序和适用范围,确保案件处置依法公正。


附件:台州市渔业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台州市渔业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渔业船员未按规定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4)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或浙渔安等系统中显示该船员持证,且证书真实有效的。

2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或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4)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或浙渔安等系统信息、现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船为持证合法渔船。

3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现场立即整改或返港后立即整改。

4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养殖,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经教育后予及时改正。

5

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行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6

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7

规模水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水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8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发生改变后未重新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的行为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品种等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且延迟审批不足2个月;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9

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10

规模水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水产品生产者和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11

水产种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亲本引种时间、种源产地、使用年限、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改正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12

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行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能够通过限期补缴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的。

台海经〔2024〕45号关于在台州市渔业领域推行“首违不罚”执法制度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