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量:14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加精准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暂行)》(丽政办发〔2020〕84号)等规定,制定《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预算统筹安排,围绕共同富裕目标,用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职责分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制定相关专项政策,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等,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督促指导资金规范使用。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拨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实等。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

(五)其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做好下达给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三、资金支持范围

(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主要支持品质农业产业发展、粮油生产保供、乡村基础建设、农民增收共富、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着力打造具有丽水辨识度的“三农”标志性成果。

(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统筹兼顾县(市、区)。

(九)除上级或市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用于对县(市、区)的一般性、常规性、普惠性工作支出。

(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1.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

2.修建楼堂馆所;

3.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5.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分配方式

(十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考核激励、竞争奖补和标志性成果奖励三种方式分配,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考核激励类。根据各级对“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对县(市、区)的考核清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开展赋分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激励。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竞争奖补类。对需要市级主导的,提升全市“三农”工作关键环节的示范性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做好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给予奖补。支持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乡镇政府以及村集体等组织。

3.标志性成果类。根据市级主抓的“三农”战略目标,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急难险重成果指标,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对达标主体直接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对象为达标主体,如农业上市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实施区域公共品牌培育、重大科研成果运用转化的相关主体等。

(十二)原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除未到期的奖补政策及其他常态化专项工作支出外,其余资金原则上均应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进行分配;现行的奖补政策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另行出台新的奖补政策。

五、资金预算编制

(十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遵循“预算法定、绩效管理、资金统筹、动态平衡”的原则。

1.预算法定。在既定的年度资金总额内谋划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编制、审核、调整、批复等全流程工作。

2.绩效管理。改变资金安排“小、散、乱”的现象,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设立绩效目标,确保资金投入提质增效。

3.资金统筹。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除明确规定不能统筹使用的上级资金外,做到“能统则统,应统尽统”。

4.动态平衡。树立中长期规划理念,在零基预算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支出实际,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

(十四)在编制预算时,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和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初步安排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确定项目清单和预算明细,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十五)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内需调整的,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应征询市财政局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下达和使用

(十六)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其中,市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预算单位;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30日前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逾期未下达的,原则上收回统筹使用。

(十七)各县(市、区)应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意见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分配使用资金、抓好政策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管理。

(十八)按照“谁主管、谁立项、谁用款、谁负责”的要求,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执行进度应与序时进度相匹配。

(十九)专项资金实行年结年清制度,在预算年度未执行部分,一律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已下达各县(市、区)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未执行到位的,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十)按照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监控,及时跟踪监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三)专项资金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机制。公开公示渠道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网站、部门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政务公开栏等。

八、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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