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指导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量:13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学校(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统一称采购单位)教学设备采购工作,优化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采购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管理意见。

一、总则

采购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采购单位是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本单位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定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行为,又讲究采购效率;

(三)严格落实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设计、申报、实施(安全管理)、验收、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认真履行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法律规定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采购方式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当年预算下达后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确认书》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委托相应的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单位采购限额以下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依法组织实施。除单一来源外,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采购程序规范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监督机构的监督。

采购单位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供应商。如采购的货物确需线下询价采购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高为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政采云采购。政采云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特种设备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文件经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提交单位采购小组讨论,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根据采购小组及法律顾问修改意见调整后报请行政班子、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经行政班子、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备,并由纪检部门或采购单位指派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督。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合同签订

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执行单位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

(一)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签订,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二)签订合同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要素,随附的设备清单应与招标结果相一致,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要求统一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三)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一份作为验收结算时支付凭证。

六、履约监督以及验收

采购单位组织项目的监督,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检查,了解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采购单位指派人员配合做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采购单位是验收的主体,必须严格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事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过程及相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

项目验收通过,需填写《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单》,验收单须包括如下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号;验收内容(供货清单);供货时间;验收时间;供应商联系人、联系方式;验收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的意见和要求;验收的结论性意见等。

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七、档案管理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采购单位在完成项目采购程序后应将上述采购资料保存完整,交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以备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检查。

八、其他

本管理意见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意见实施后,若上级部门出台采购新规定,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本管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属学校教育装备管理的意见》(丽教办技〔2012〕136号)文件废止。




丽水市教育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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