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量:14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4〕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9月1日0时起,在莲都区以下范围内:“北至北环路,西至西环路、大溪,南至水腊公路,东至富岭连接线、东环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通行(详见附件)。

(二)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K车辆适用本通告。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hb.lishui.gov.cn/art/2024/5/8/art_1229248048_5296840.html

     意见反馈的情况:http://hb.lishui.gov.cn/art/2024/6/17/art_1229248048_5318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