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7-13 浏览量:1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渔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提升水产品稳产保供能力和渔业现代化水平,现就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4〕240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合肥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渔业科技水平,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不断增强更有质量效益的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推动全市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合肥市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总额为1929万元,根据各县(市)各部门水产产业发展情况、产量产值及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详见附件3)。各地要按照各地要按照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政策要求,围绕《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合肥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因地制宜支持水产种业振兴、池塘改造、设施渔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政执法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对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国家级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申报相关资金时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发展“捕转养”、扶持吸纳一定数量退捕渔民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1. 支持对象。择优选择一批在已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内,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相对集中连片池塘100亩以上的养殖池塘,分片分步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实施对象为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进行适当补助,优先支持我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

2. 建设内容。按照《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清淤护坡、沟渠管道、泵房泵站、养殖设备等养殖池塘改造及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等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建设,推进水质在线监测、精准饲喂等智能处理,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管理、生产、经营、加工各领域的转化应用,打造一批标准化、生态化、设施化规模养殖基地,进一步增强池塘健康养殖功能,实现改造养殖池塘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高,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同一池塘更新改造间隔不低于三年。

3. 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坚持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对每亩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奖补标准不超过3000元,各级财政奖补总额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用于净化的沉水、挺水、浮水植物不列入补助内容。鼓励主体增加自筹资金投入,积极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亩均池塘改造补助标准。

(二)工厂化设施水产养殖

1. 支持对象。择优选择一批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现代水产养殖经营主体,每县(市)打造1-2个设施水产养殖示范样板,重点支持参与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2. 建设内容。支持现代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加快推进养殖池式、圈养桶式、集装箱式等工厂化设施水产养殖,建设一批集约高效、节水省地、健康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工厂化设施水产养殖基地,提升水产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要求项目主体工厂化设施水产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基本实现养殖用水循环利用。

3. 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项目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三)水产种业能力建设

1. 支持对象。围绕我市打造“种业之都”目标任务,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强产业带动力、竞争力,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种业企业。

2. 建设内容。推进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和水产新品种选育,加强保种、育种、扩繁等条件能力建设,提升基础群体保种能力、育种创新能力、优质亲本供应能力或种苗供应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进排水、水处理系统、电力、无害化处理等配套工程,育种实验室、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等。支持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按照农业农村部《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开展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依据《2022年安徽省主要水产养殖品种遗传性状测定报告》《2023年安徽省特色水产养殖品种遗传性状测定报告》有关建议,组织相关苗种场实施亲本更新。

3. 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亲本更新不超过2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

(四)渔业资源养护

1. 支持对象。渔业渔政管理执法、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2. 建设内容。一是依法依规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关键栖息地调查,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市级统筹组织实施杭埠河、丰乐河、柘皋河等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二是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救护。三是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检测及调查。

3. 补助标准。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结合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自行合理确定。

(五)渔业科技创新

1. 支持对象。择优选择一批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现代水产养殖经营主体,与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联合实施。

2. 建设内容。围绕培植优势品种、创新养殖技术、防治水生生物病害等方面开展渔业基础性研究,综合评价试验成效,提高渔业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2024年市级组织开展一项渔业科技攻关项目。

3. 补助标准。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结合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同时,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水产品产地初加工、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建设(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参照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加强水产品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农(水)产品推介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抓好平安渔业和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市级及农业农村部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县(巢湖市)和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监测任务县渔业依法统计调查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执行和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提醒警示、重点督办、考核评价等有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二)强化精准实施。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产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项目,面向生产经营主体的特惠类资金要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明确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完成相关既定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和兑付,严格资金监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避免出现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闲置浪费情况。避免与其他财政项目资金交叉重复支持(市、县级配套资金除外)。要进一步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养殖主体参与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调度。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政策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和及时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告。各地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方案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要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季报制度,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使用方向、执行进度),11月30前报送全年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附件:1.2024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市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2.2024年度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县级资金绩效目标表

      3.资金分配表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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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