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4-006),特此印发。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是指为保障生活必需品储备,用于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资金补贴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做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资金拨付后使用的合规性、项目验收的真实性、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公开等负责。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储备要确保储备活体猪、冻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数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具有储备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签订生活必需品储备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协议到期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年度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各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工作。按程序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加强绩效评价管理。

第八条  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商运〔2020〕1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