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3 浏览量: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合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制定合肥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政策八项举措。

一、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处于缴存状态,且累计达6个月(45周岁以下放宽至3个月),可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的公共集体户。在长三角区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时间累计计入。

二、拓宽就业落户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或新调入工作人员等,可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的公共集体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经安徽省或合肥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和合肥市产业链龙头重点企业依规认定(评定)的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40周岁以下专科学历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四、吸纳先进模范群体。凡自愿来我市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城市好人”“道德模范”“慈善大使”“金牌职工”“最美职工”“五星志愿者”“城市工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荣誉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五、拓宽亲属投靠范围。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父母包含公婆、岳父母;子女包含儿媳、女婿。

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父母双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上。

七、拓宽居住落户渠道。对在我市从事环卫、家政、护理陪护、养老育幼、外卖快递、物业保安等行业的劳动群体,现在我市连续居住满2年,或现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且在其他长三角区域城市连续居住满1年的《安徽省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公共集体户。

八、放宽县市落户条件。我市四县一市范围内,租赁非公有房屋要求迁移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