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3 浏览量: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事项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厘清同级部门间、上下层级间行政执法权边界,压实市、县、乡三级执法主体责任,理顺职责关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权边界

市级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行使的,以及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实施的行政执法权;其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县(区)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市级行政机关审慎行使提级执法权,并限制在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范围内。

二、明晰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职责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仅保留提级执法权为由消极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县(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各地各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权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细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部门协调监督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定期分析研判辖域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履行情况,保障执法协调监督效果。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执法动态等信息资源共享,健全并落实好案件移送与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推进联合执法、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漏洞。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各方按照权责一致、兼顾效率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附件: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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