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重点储备新增居住用地。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设立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收储、管理等具体相关工作,制定收储土地交付考核奖惩办法。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支付等工作。
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拟收储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需保留的除外)、补偿等净地处置相关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可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支出。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财政情况及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一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及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已实施未入库土地及当年拟收储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土地储备计划(含当年入库储备地块清单);
(三)年度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资金收支规模;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优先储备居住用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入库储备的土地应当为净地,取得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规定,应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完成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调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依法收回的存量征迁土地应当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2.依法收回的闲置、低效用地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3.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权属注销工作。
(二)收购的土地:
1.收购双方已全部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事项;
2.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权属注销工作。
(三)新增居住用地:
1.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2.辖区政府完成补偿、清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形成净地。
上述情形之外,符合征收补偿到位、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等净地条件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收储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收储手续:
(一)申请收储。各辖区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储申请。
(二)勘查核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土壤污染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核验。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拟收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土地收储补偿费用。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土地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应当包括:拟收储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收储成本确定方式、收储补偿费用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和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储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辖区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向辖区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辖区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土地。土地移交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将其纳入储备库实施统一管理。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收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收回方式收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按照征迁有关规定经审计部门确认后确定补偿费用。
(二)收购方式收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现状土地和房屋评估备案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
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性质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为准。如因历史原因等不能明确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三)收储新增居住用地的,按照审计部门确认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占补平衡费、林地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确定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辖区政府应当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管护土地。
第十三条 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可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期间,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时,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按供地计划有序组织土地供应。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收储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及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辖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