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3 浏览量:10

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要求,我们修订了《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林业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古树名木保护、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助及其他林业项目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审查和监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古树名木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一、二、三级古树进行保护和修复;

(二)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县(市、区)提高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部分;

(三)其他林业项目支出,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资金,主要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等支出。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业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助资金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分级负担、市级补助的原则,在各县(市、区)严格执行提高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提高补偿标准的1/3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已细化到项目的,由市林业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未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的,市林业局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地结合项目内容和实际确定。

 第八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向欠发达县(市、区)倾斜支持,优先安排欠发达县(市、区)收益的项目。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市林业局应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年开展一次部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