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量:11

市局各科室(局)、开发区分局、各直属事业机构: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3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对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处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意见与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法制机构提出纠正或者调查补证审核意见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和调查补证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