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量: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正式施行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9〕6号)继续有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住宅二次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住宅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供水单位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国防动员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三山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属于住宅二次供水范围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出售阶段予以公开说明。

第七条  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住宅所在区域的市政供水服务压力、地形等因素,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第八条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并报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图纸审查。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其中,供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对噪声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

第十条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单位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内容之一。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情况,按规定列入综合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可由原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卫生、反恐、环保、节能等规范标准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行使建设单位职责的主体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修期满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维修、设备超出日常运行维护的大修,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更新的费用,可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的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卫生许可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供水水质自检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其运行管理维护的责任为:

(一)泵房设施、水箱、水泵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抢)维修、保养;

(二)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三)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四)居民用户水表的强制检定管理、抄表、收费;

(五)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六)每季度对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鼓励通过二次供水信息化平台,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暂未移交供水单位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关停二次供水设施。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内涝、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监督监测信息。各区、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灾害或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在受影响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湾沚区、繁昌区、无为市、南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9〕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