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量:11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所属县(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进行补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剩余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征地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于次年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缴费补贴,其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领取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足部分;被征地农民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时,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五)发放缴费补贴标准(年)及具体流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七)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筹集,具体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市、县(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应与缴费补贴政策施行后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较低的县(区)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自2024年1月起,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水平从275元/月提高至300元/月,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义安区参照执行,枞阳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五、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征用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市、县(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测算、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县(区)人民政府既要考虑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也要兼顾当地财政的承受力,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认真研判社会风险,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政策前产生的、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24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意见》(铜政办〔2021〕8号)同时废止。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