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量:13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人是指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占用、挖掘许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占用、挖掘人提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占用、挖掘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冬季(11月10日至翌年3月10日)掘路,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施工补助。

第九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敷设管线施工鼓励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倡导同沟槽敷设。

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占用、挖掘管理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开工后至道路基层恢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挖掘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易塌方路段,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占用、挖掘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围挡并在两端醒目位置悬挂《铜陵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工程告示牌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标准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基层占用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占用、挖掘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消声、减震、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占用、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搅拌并配备、使用防尘除尘装置。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挖掘道路面层恢复;占用、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道路基层的恢复。恢复材料、分层压实工艺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占用、挖掘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占用、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道路基层挖掘、恢复验收以及路面恢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占用、挖掘工程道路基层恢复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恢复材料和质量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在占用、挖掘工程道路面层恢复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恢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积极落实代办制、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制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