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量: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规范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1949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市级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本级或县(区)组织实施的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明晰权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资金实行免申即享、项目法等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适当向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编制,包括:保护规划编制,维修方案编制,安防、消防、防雷方案编制,利用方案编制等;

(二)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施工,包括:本体修缮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三)文物保护工作及成果宣传推广,包括博物馆等级提升及精品展陈等;

(四)上级文物条线部门部署的资源调查、文物测绘、专业培训、保护标志设置、记录档案编制、设备购置维修更新等;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保护利用项目。

免申即享资金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单位建档造册、培训、宣传、基础设施维护、课题研究、文物保护等经费开支。

项目法事项资金主要用于古建筑保护规划、保护利用方案编制,古建筑保护利用、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古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古建筑本体同一项目三年内已获得本资金支持的;

(二)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情形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  免申即享事项:

(一)获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评国家一级博物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二级博物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甲级(一级)资质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获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项目,对项目业主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获评全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项目、全省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给予主办博物馆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省级以上国家一级博物馆开展含等级文物、展期超1个月的交流展览,给予主办博物馆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项目法程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印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属地文物、财政部门申报。

属地文物、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后,分别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

古建筑维修方案编制完成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申报;古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竣工并完成审计后方可申报。项目年度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编制项目:项目申请书、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物建筑产权说明、方案批复文件、设计合同、发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含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二)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申请书、产权说明、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批复、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资产保护管理协议、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资金补助标准:

本年度已批复的方案类项目,以方案设计合同价的50%作为补助参考数,从当年度专项总额中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年度已竣工的工程类项目,以工程总费用审计金额的50%作为补助参考数,从当年度专项总额中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古建筑保护利用项目、上级文物条线部门部署的黄山市文物保护工作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列入本办法使用范围,结合其他项目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申报项目总预算超出年度预算时,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会商市财政局,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相关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建立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和文物部门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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