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宁重拳打击拒执违法犯罪

来源:嘉兴日报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11

未向法院交付查封车辆,被判拘役5个月;擅自转让房产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拘役5个月;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并罚款5000元!在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日举行的“强化强制执行措施,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上,3起典型的拒不执行违法犯罪案例引人深思。

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海宁法院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4837条,将13164名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通过媒体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2356人次,拘留2162人次,罚款776件次,罚款金额121.23万元,实施限制出境1277人次,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发起网络布控,商请公安协助控制7438人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人,其中4人已由海宁法院作出判决,10人尚在公安侦查阶段,2人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其余2人正在法院审理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也严重影响司法终局裁断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不利于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不利于在全社会建立规则和诚信意识。”海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卢永明表示,下一步,海宁法院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助力“诚信海宁”建设提供更加强劲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交付被查封的车辆拘役5个月

早在2017年10月25日,海宁法院就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令被告刘某某等人返还原告海宁市某公司借款本息260583.7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于去年1月和3月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东风风神牌小型汽车1辆。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履行相应义务。

去年6月,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告知其应当在司法拘留期满后10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将被查封的东风风神小型汽车交付给法院。但此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并未交付上述车辆,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年11月29日,海宁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

法官提醒:《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不仅仅是指有金钱给付的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也视为有执行能力。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责令交出、责令腾退的通知后,应积极履行交付、腾退义务,对不动产拒不腾退的也将承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

未履行义务转让房产得不偿失

2017年8月,海宁法院确认被告蔡某某分期支付原告海宁市某商行货款21596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完全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70960元。

海宁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蔡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同年3月,被执行人在明知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将其已经支付了65万余元房款的房产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其他普通债务,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得到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今年3月1日,海宁法院依法判令蔡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履行其他普通债务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实质就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履行普通债务款项的大小、造成执行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赔钱又不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并罚款

海宁法院在2017年8月曾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31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1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因被执行人的逃避,使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到位。

今年8月5日,法院找到了被执行人,立即对其拒执行为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8月9日,被执行人通过家属代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是,由于被执行人陈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拒不申报财产,故海宁法院在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同时,还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拒执行为采取罚款措施的力度,就是要告诫被执行人违法必须付出成本,这个成本可以是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可以是经济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