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给民办学校上“紧箍”

来源:亳州市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17

近年来,亳州市民办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明显提升。民办教育已成为该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近日,《亳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意见》从规范民间投资办学准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与教学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其办学行为作出约束。

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

《意见》指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的标准。

《意见》指出,民办中小学要按照要求开足开齐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科目,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教学难度,不得随意缩短、延长教学时间和举行考试。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民办学校要保障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不得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集体锻炼不少于1小时;规范日常考试,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学生排名次,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严禁高薪利诱“挖”老师

《意见》指出,要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意见》指出,要维护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意见》要求,要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严防任职教师侵犯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教师队伍。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同时,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力度,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创造条件,确保教师每5年参加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

参照公办学校聘校长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要完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未经公示不得乱收费

《意见》要求,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学退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要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加大对校车监管力度

《意见》要求,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落实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加强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管理,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对学校发生的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不得瞒报、漏报。对忽视安全管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规办学将进“黑名单”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完善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作出评定。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意见》要求,要强化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全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平台,形成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公民办教育协同发展

《意见》要求,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时,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城区学校要符合主城区学校布点规划),坚持公民办教育协同、有序发展,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学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的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教育部门要加强督导

《意见》要求,各县区教育局、市经开区分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联合督查制度,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民办学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每年要按不低于民办中小学数的10%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招生、收费、财务、安全、教师招聘等内容,抽查结果同样向社会公开。

《意见》要求,对因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要把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财政补助与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零容忍”,切实强化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意识。市教育局将对民办学校监管不到位的县区教育局、市经开区分局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问责约谈和全市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到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范围。